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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在7家公司缴社保,男子求职时仅写2家公司被发现后遭辞退,工作,简历,经历
2024-05-22 01:38:11
7年在7家公司缴社保,男子求职时仅写2家公司被发现后遭辞退,工作,简历,经历

男子在7年(nian)间先后在7家(jia)公司(si)缴纳社保,然而求职(zhi)写简历时,他将7年(nian)间的从业经(jing)历写成了在两家(jia)公司(si)任职(zhi)。通过(guo)面试入职(zhi)后,因其带头的项目产生(sheng)巨额亏损,公司(si)对其启动背(bei)景调查,发现其简历不实后将其辞退。

5月21日(ri),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获悉(xi),近期,审结了这(zhe)起因劳动者提供不实简历而引发的劳动合同(tong)纠纷案件。

上海虹口法院介(jie)绍,该案中,某电商公司(si)拟涉足化妆品业务,但因对此业务并(bing)不熟(shu)悉(xi),遂通过(guo)招聘(pin)网发送启事,欲招聘(pin)具有相关从业背(bei)景的高级经(jing)理一名。

小刘有相关从业经(jing)历,亦有意跳槽(cao),一次偶然机会浏览到电商公司(si)的招聘(pin)信息,便投递了职(zhi)位申请表。

职(zhi)位申请表记载小刘从业经(jing)历如下:

2009年(nian)12月至2012年(nian)7月担任A网络(luo)公司(si)业务总监;2012年(nian)7月至2016年(nian)10月担任B广(guang)告(gao)公司(si)客户总监;2016年(nian)11月至2019年(nian)8月担任C化妆品公司(si)总经(jing)理。

经(jing)过(guo)面试,小刘于(yu)2020年(nian)9月22日(ri)入职(zhi)电商公司(si)。双方签订(ding)了期限至2023年(nian)9月22日(ri)的劳动合同(tong),其中试用期至2021年(nian)3月21日(ri)止。劳动合同(tong)还特别约定了:不符(fu)合招聘(pin)条件的情形,包括(kuo)求职(zhi)中提供虚假(jia)简历或(huo)信息的,在订(ding)立合同(tong)中有欺骗(pian)、隐瞒或(huo)其他不诚(cheng)信行为等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fu)合录用条件,电商公司(si)可解除劳动合同(tong)。

入职(zhi)后,小刘在项目推进上并(bing)不顺利。按(an)小刘制(zhi)定的产品运(yun)营方案执行,电商公司(si)非但不能实现盈(ying)利,反将产生(sheng)巨额亏损。同(tong)时,小刘在日(ri)常工(gong)作(zuo)沟通中也存在工(gong)作(zuo)能力和工(gong)作(zuo)态度的问题。电商公司(si)于(yu)是对小刘的工(gong)作(zuo)经(jing)历产生(sheng)怀疑,便启动背(bei)景调查,发现小刘确实存在简历不实的情况。

社保缴费(fei)记录记载,小刘自2012年(nian)起的实际工(gong)作(zuo)经(jing)历如下:

2012年(nian)6月至2012年(nian)7月任职(zhi)于(yu)B广(guang)告(gao)公司(si);2012年(nian)10月至2013年(nian)1月任职(zhi)于(yu)D营销公司(si);2013年(nian)5月至2013年(nian)6月任职(zhi)于(yu)E传媒公司(si);2013年(nian)7月至2013年(nian)8月任职(zhi)于(yu)F销售公司(si);2017年(nian)4月至2017年(nian)11月任职(zhi)于(yu)G文(wen)创(chuang)公司(si);2018年(nian)4月至2018年(nian)12月任职(zhi)于(yu)H广(guang)告(gao)公司(si);2019年(nian)6月任职(zhi)于(yu)I生(sheng)物科技公司(si)。

2021年(nian)3月16日(ri),电商公司(si)以试用期不符(fu)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解除了与小刘的劳动合同(tong)。

小刘不认可电商公司(si)的解除理由,遂不服仲(zhong)裁裁决,以劳动合同(tong)纠纷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中,小刘表示,社保缴费(fei)记录虽与职(zhi)位申请表不符(fu),原(yuan)因在于(yu)工(gong)作(zuo)经(jing)历多为项目经(jing)历,项目经(jing)历与社保缴费(fei)记录不能完全吻合,是合乎常理的。电商公司(si)欲开发新化妆品业务,并(bing)无品牌影响力,为实现长远销售目标,势必投入推广(guang)费(fei)用,公司(si)不愿(yuan)投入成本(ben),却希望(wang)短(duan)期盈(ying)利,实属强人所(suo)难,所(suo)以认为自己并(bing)不存在简历“造假(jia)”及不能胜任工(gong)作(zuo)的情形。电商公司(si)为此应支(zhi)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tong)赔偿金(jin)。

上海虹口法院经(jing)审理认为,劳动合同(tong)的缔结除依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对方的初步印象及基本(ben)情况了解外,劳动者过(guo)往的工(gong)作(zuo)经(jing)历、工(gong)作(zuo)业绩等亦是用人单位判断劳动者与应聘(pin)岗位匹配程(cheng)度、决定录用与否的重要(yao)因素。

法院认为,纵观本(ben)案,小刘提交的职(zhi)位申请表显示其在B广(guang)告(gao)公司(si)具有4年(nian)4个月的工(gong)作(zuo)经(jing)历,然社保缴费(fei)记录仅(jin)有2个月;职(zhi)位申请表载明2016年(nian)11月至2019年(nian)8月任职(zhi)于(yu)C化妆品公司(si),但上述期间社保则分别由多家(jia)公司(si)缴纳。对此,小刘并(bing)无合理解释(shi)。可见,小刘为获取求职(zhi)机会,提供与其个人实际工(gong)作(zuo)不符(fu)的简历材(cai)料、夸大(da)了任职(zhi)经(jing)历,致使电商公司(si)对小刘在相关领(ling)域具有长期稳定的工(gong)作(zuo)经(jing)历、较高的专业水平等产生(sheng)错误认识,反映出小刘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小刘与电商公司(si)签订(ding)的劳动合同(tong)亦明确提供虚假(jia)简历等情形,属于(yu)不符(fu)合录用条件。电商公司(si)以试用期不符(fu)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tong)不构成违法。

最终,上海虹口法院判决驳(bo)回小刘要(yao)求电商公司(si)支(zhi)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tong)赔偿金(jin)的诉请。一审判决作(zuo)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sheng)效。

上海虹口法院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范雅萍表示,求职(zhi)者进行简历“美(mei)化”需有边界。简历“美(mei)化”的最基本(ben)要(yao)求就是基于(yu)事实,简历记载的内(nei)容需有相应的事实进行支(zhi)撑。在竞争激烈的职(zhi)场,简历“美(mei)化”无可厚非,但若脱离客观事实地夸大(da)、虚构,甚至伪造相关经(jing)历或(huo)教育背(bei)景,则有可能构成简历“造假(jia)”,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布于(yu):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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