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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有关,物资,相关服务
2024-05-02 02:55:21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的规定,有关,物资,相关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ling)

第780号

《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gei)的规定》已经2024年3月22日国务院第29次常(chang)务会议通(tong)过,现予(yu)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xing)。

总理 李 强

2024年4月22日

第一条 为(wei)了提升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gei)便利化水平,推动邮轮经济高质量发展,制(zhi)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suo)称国际邮轮,是指航(hang)行(xing)国际航(hang)线的外国籍邮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邮轮。

国际邮轮在停靠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期间获得其运(yun)营所(suo)需的物资及相关(guan)服务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san)条 国家建立健全(quan)适应国际邮轮靠港补给(gei)的制(zhi)度规范(fan),鼓励国际邮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靠港补给(gei),保护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gei)物资及相关(guan)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tou)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guan)部门和有关(guan)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u)应当贯彻落实(shi)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总体国家安全(quan)观,加强国际邮轮靠港补给(gei)工作的信息共享、协同配合、服务保障。

国务院发展改革、交通(tong)运(yun)输主管部门和有关(guan)沿海省、自治区、直辖(xia)市人民政府(fu)根据全(quan)国港口布局,推进国际邮轮靠港补给(gei)配套(tao)设施建设,拓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li)。

海关(guan)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guan)部门创新管理模(mo)式,提升电子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优(you)化通(tong)关(guan)流程,提高通(tong)关(guan)效率,降低通(tong)关(guan)成(cheng)本。

国务院工业(ye)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税(shui)务、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移民管理等(deng)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fan)围(wei)内做好相关(guan)工作,根据需要制(zhi)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gei)便利化政策措施。

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suo)在地省、自治区、直辖(xia)市人民政府(fu)加强对靠港补给(gei)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征(zheng)求港口所(suo)在地城市人民政府(fu)意见的基础上制(zhi)定本地区补给(gei)便利化政策措施,支持、督促所(suo)属部门、单位履行(xing)职责。

第五(wu)条 国务院有关(guan)部门和有关(guan)县(xian)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fu)结合实(shi)际情况,综合运(yun)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deng)技术(shu)手段对靠港补给(gei)物资实(shi)行(xing)分类管理,完善不同种类物资的通(tong)关(guan)、仓储等(deng)管理措施,推动国际邮轮物资供应保障中心建设。

第六条 船舶供油企业(ye)应当依(yi)照国家有关(guan)规定开展保税(shui)油供应业(ye)务,提升保障供应能力(li),为(wei)靠港补给(gei)的国际邮轮提供便捷(jie)、高效的服务。

第七条 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ye)、国际邮轮经营者建立健全(quan)协作机制(zhi),完善岸电供受电设施管理、使(shi)用、维护保养制(zhi)度和操作规程等(deng),确保靠港补给(gei)的国际邮轮依(yi)照有关(guan)规定安全(quan)规范(fan)使(shi)用岸电。

第八条 国际邮轮靠港补给(gei)物资及相关(guan)服务提供者依(yi)照有关(guan)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yue)定,供应国际邮轮运(yun)营所(suo)需的食品、日常(chang)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械、应急救援物资、船舶备(bei)件(jian)等(deng)物资,提供相关(guan)服务。

国际邮轮靠港补给(gei)物资属于国家限制(zhi)出(chu)境的,或(huo)者超出(chu)国际邮轮自用数量的,依(yi)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chu)口货物的有关(guan)规定办理海关(guan)手续;属于国家禁(jin)止出(chu)境的,不得提供补给(gei)。

国际邮轮起卸的物资属于国家限制(zhi)进境的,依(yi)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的有关(guan)规定办理海关(guan)手续;属于国家禁(jin)止进境的,不得起卸至(zhi)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 国际邮轮需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由具备(bei)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企业(ye)供应。

国际邮轮需要采购的药品属于国家实(shi)行(xing)出(chu)口许可管理的,依(yi)照有关(guan)法律、行(xing)政法规的规定向(xiang)有关(guan)主管部门提出(chu)申请。有关(guan)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申请进行(xing)审查,作出(chu)准予(yu)或(huo)者不予(yu)许可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shi)条 国际邮轮需要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的免税(shui)烟草制(zhi)品,由具备(bei)免税(shui)烟草制(zhi)品经营资质的企业(ye)供应。免税(shui)烟草制(zhi)品经营企业(ye)应当依(yi)照国家有关(guan)规定,供应国际邮轮工作人员和旅客在国际邮轮上自用且(qie)数量合理的免税(shui)烟草制(zhi)品。

第十(shi)一条 国际邮轮停靠港口所(suo)在地省、自治区、直辖(xia)市人民政府(fu)在征(zheng)求港口所(suo)在地城市人民政府(fu)意见的基础上,制(zhi)定国际邮轮靠港补给(gei)常(chang)用低危物资清单,明确允许在本行(xing)政区域内港口补给(gei)与国际邮轮运(yun)营相关(guan)的常(chang)用低危物资种类和数量。

常(chang)用低危物资的运(yun)输、仓储、补给(gei)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quan)与相关(guan)物资危险程度相适应的安全(quan)管理制(zhi)度。

第十(shi)二条 境内物资供应国际邮轮的,可以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chu)口或(huo)者作为(wei)进出(chu)境运(yun)输工具物料出(chu)口,并依(yi)照国家有关(guan)规定办理出(chu)口退税(shui)。

海关(guan)对前款规定的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出(chu)口的物资明确相应的监管要求,强化风险管理;靠港补给(gei)物资及相关(guan)服务提供者可以通(tong)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通(tong)关(guan)手续。

第十(shi)三(san)条 国际邮轮靠港补给(gei)所(suo)需物资,可以依(yi)照海关(guan)有关(guan)规定集中存放在海关(guan)特殊监管区域或(huo)者保税(shui)场所(suo)内。海关(guan)应当为(wei)相关(guan)物资仓储、分拨、转运(yun)、配送、装卸等(deng)提供便利条件(jian)。

第十(shi)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际邮轮靠港补给(gei)境外物资的,不实(shi)行(xing)关(guan)税(shui)配额、许可证(zheng)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际邮轮靠港补给(gei)境外物资的,同一集装箱可以在指定区域到港拆箱、换装、分拆、集拼后离港,具体办法由海关(guan)总署制(zhi)定。

第十(shi)五(wu)条 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gei)物资及相关(guan)服务提供者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quan)、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靠港补给(gei)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违反本规定的,依(yi)法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本规定,侵犯国际邮轮经营者、靠港补给(gei)物资及相关(guan)服务提供者合法权益的,依(yi)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fu)及其有关(guan)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履行(xing)相关(guan)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xing)为(wei)的,依(yi)法依(yi)规追究责任。

第十(shi)六条 本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xing)。

(新华社北京4月26日电)

《 人民日报 》( 2024年04月27日 06 版)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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