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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组织,虞某,黑社会
2024-05-17 08:16:36
最高检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涉工程建设领域黑恶犯罪典型案例,组织,虞某,黑社会

中(zhong)新网(wang)5月(yue)17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机(ji)关依法惩治涉(she)工(gong)程建设(she)领域黑恶犯罪典型(xing)案例。该批(pi)案例聚焦(jiao)工(gong)程建设(she)领域,涵(han)盖(gai)拆迁、土方、建材供应等黑恶犯罪常(chang)见多发环节,既包括家族式黑社会性质(zhi)组织,也包括非家族式黑社会性质(zhi)组织。

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xing)案例包括3起黑社会性质(zhi)组织犯罪和1起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分别为虞某荣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zhi)组织案,曾某雄(xiong)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zhi)组织案,周甲(jia)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zhi)组织案,李(li)某梅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故意毁坏财物(wu)、寻衅滋事案。

记者注意到,上述典型(xing)案例均强调罪责刑相(xiang)适(shi)应,依法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zhi)组织、恶势力集团的犯罪事实和成员,做(zuo)到不枉不纵。案例一明确,对迫于黑社会性质(zhi)组织的垄断地位、重大影响(xiang),被(bei)裹挟参与围标的涉(she)案企业,或为赚取围标费(fei)、管(guan)理费(fei)参与投标、陪标的其他企业人员,并未(wei)参与该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dong)的,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zhi)组织成员。案例二明确,对在黑社会性质(zhi)组织者、领导者所开办公司工(gong)作的人员,应结合其主观认识、地位、作用和客观行为综合分析、区别处理。案例三明确,要坚持“不漏不凑”,严格(ge)区分涉(she)案人员是商业合作伙伴还是涉(she)黑犯罪组织成员,区别处理与黑恶势力有合作关系的单位或人员。案例四明确,要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和犯罪事实,准确区分没有社会危害性的正(zheng)常(chang)业务行为和犯罪行为,以及为了(le)个人利益实施的犯罪和为集团利益实施的犯罪,做(zuo)到不枉不纵。

“工(gong)程建设(she)领域是黑恶犯罪传统常(chang)见高发领域,也是重点整(zheng)顿的行业领域。发布该批(pi)典型(xing)案例,是为了(le)更好推动(dong)落(luo)实检察机(ji)关‘检察护企’专项行动(dong),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zhan)。”最高检第一检察厅(ting)负(fu)责人指出(chu),检察机(ji)关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把(ba)“检察护企”专项行动(dong)与常(chang)态化(hua)开展(zhan)扫黑除恶斗争相(xiang)结合,聚焦(jiao)工(gong)程建设(she)等重点领域突出(chu)问题(ti),高质(zhi)效(xiao)办好每一个案件。坚持依法惩治和标本(ben)兼治相(xiang)结合,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深入参与重点行业整(zheng)顿,建立(li)防范黑恶势力长效(xiao)机(ji)制,不断提高常(chang)态化(hua)扫黑除恶法治化(hua)、规范化(hua)、专业化(hua)水平,助力营造(zao)法治化(hua)营商环境。

关于印发检察机(ji)关依法惩治

涉(she)工(gong)程建设(she)领域黑恶犯罪典型(xing)案例的

通知

各(ge)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she)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hua)“检察护企”专项行动(dong)效(xiao)果,在依法能动(dong)履(lu)职中(zhong)践行人民至(zhi)上,聚焦(jiao)重点行业突出(chu)问题(ti),持续(xu)加强工(gong)程建设(she)领域涉(she)黑涉(she)恶犯罪惩治和预防工(gong)作,不断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hua)、规范化(hua)、专业化(hua),助力营造(zao)法治化(hua)营商环境,现(xian)组织选(xuan)编了(le)“虞某荣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zhi)组织案”等4件典型(xing)案例,印发你们,供各(ge)地办案时(shi)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5月(yue)8日

检察机(ji)关依法惩治涉(she)工(gong)程建设(she)领域

黑恶犯罪典型(xing)案例

案例一

虞某荣等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zhi)组织案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zhi)组织 组织犯罪 组织成员 诉(su)源(yuan)治理

【基本(ben)案情】

被(bei)告单位浙江杭州某市政工(gong)程有限公司。

被(bei)告人虞某荣,杭州某市政工(gong)程有限公司直接负(fu)责的主管(guan)人员。

被(bei)告人戴某松,杭州某市政工(gong)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bei)告人王某成,浙江省某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bei)告人吴某龙(long),浙江某建工(gong)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其他64名涉(she)案人员及单位基本(ben)情况略。

1995年,被(bei)告人虞某荣因犯流氓罪被(bei)判刑。1997年刑满释放后(hou),虞某荣先后(hou)结识了(le)被(bei)告人吴某龙(long)、王某成等人。2002年以来,虞某荣、王某成先后(hou)网(wang)罗(luo)了(le)被(bei)告人戴某松、高某昌、杨某江、来某维、华某平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2009年9月(yue),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等人合谋,有组织地强迫杭州某建设(she)集团有限公司转让股份,强行入股某房产项目,非法获利4180万元,在杭州市滨江区一带确立(li)强势地位。后(hou)虞某荣、戴某松成立(li)杭州某市政工(gong)程有限公司,开始涉(she)足(zu)土方、市政等工(gong)程领域,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dong)在工(gong)程、土方领域建立(li)非法秩序,攫取非法利益,逐步(bu)形(xing)成了(le)以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等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zhi)组织。

与此同时(shi),自2001年以来,被(bei)告人吴某龙(long)先后(hou)网(wang)罗(luo)了(le)被(bei)告人来某东、汤某云(yun)等人,多次实施强迫交(jiao)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dong)。2009年12月(yue),吴某龙(long)组织的来某东加入以虞某荣等人为首(shou)的黑社会性质(zhi)组织。2014年7月(yue)以来,为取得工(gong)程土方项目,吴某龙(long)与虞某荣、戴某松等人合谋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jiao)易等犯罪行为;吴某龙(long)手下汤某云(yun)亦(yi)受虞某荣、戴某松指使实施串通投标犯罪行为,两股势力相(xiang)互勾(gou)结、融合,以经济利益和工(gong)程项目为纽带,发展(zhan)扩大成以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吴某龙(long)为组织者、领导者,下有骨干成员10人、积极参加者17人、一般参加者35人的较(jiao)为稳(wen)定的黑社会性质(zhi)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zhi)组织内部(bu)层次分明,实行分层管(guan)理,以暴(bao)力为后(hou)盾排挤、打击竞争对手,“以黑护商”,实施强迫交(jiao)易、敲诈勒索(suo)、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dong),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壮大经济实力。该组织“以商养黑”,将攫取的利益用于豢养组织成员,并为组织成员购买车辆、偿还赌债,为支持成员犯罪购买作案工(gong)具、提供逃匿经费(fei)、出(chu)资赔偿、摆平事端、提供治疗费(fei)用、安抚(fu)善后(hou)等,还组织成员聚会、娱乐、吸毒,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gong)程分配利益、笼(long)络人心,并拉拢、腐蚀相(xiang)关国(guo)家工(gong)作人员,以此维持组织的运行、发展(zhan)。

该黑社会性质(zhi)组织以暴(bao)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can)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了(le)走私武器、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suo)、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交(jiao)易、串通投标、开设(she)赌场等违法犯罪事实170余起,涉(she)案金额高达40余亿元,造(zao)成14人轻伤、8人轻微伤等严重后(hou)果。为谋求庇护,该组织多次行贿,拉拢、腐蚀相(xiang)关国(guo)家工(gong)作人员,行贿金额合计700余万元,为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dong)提供非法保护。

该黑社会性质(zhi)组织通过大量违法犯罪活动(dong),非法控制杭州市滨江区一带的土方、市政绿化(hua)、土建等工(gong)程,干扰他人正(zheng)常(chang)生产、经营、生活,在当地造(zao)成恶劣影响(xiang),严重破坏了(le)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破坏了(le)公平竞争环境;采取暴(bao)力、“软暴(bao)力”手段,非法逼讨债务,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xing)成心理强制、威慑,致(zhi)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实施骗取贷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行为,造(zao)成国(guo)家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秩序。该组织还通过拉拢、腐蚀国(guo)家工(gong)作人员,为其提供庇护,使其逃避打击,坐大成势,严重破坏了(le)政府公信力和司法公正(zheng)。

本(ben)案由浙江省公安厅(ting)于2018年5月(yue)7日立(li)案,同日指定东阳市公安局侦查。该案虞某荣等14名被(bei)告人(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及5个被(bei)告单位涉(she)黑一案由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yue)11日向金华市中(zhong)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su);其余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所涉(she)案件由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yue)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su)。2019年12月(yue)24日,金华市中(zhong)级人民法院作出(chu)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zhi)组织罪、走私武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suo)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虞某荣等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无期徒刑、二十五年至(zhi)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bu)财产的刑罚;涉(she)黑案的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由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chu)一审判决,分别被(bei)判处十四年六个月(yue)至(zhi)一年二个月(yue)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xiang)应罚金的刑罚。判决后(hou)虞某荣等组织者、领导者提出(chu)上诉(su),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yue)21日裁定驳回上诉(su),维持原判。

【指控和证明犯罪】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zhong),检察机(ji)关审查认为,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吴某龙(long)等人组成的犯罪组织符合了(le)黑社会性质(zhi)组织的四个特征(zheng),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zhi)组织。主要难点问题(ti)集中(zhong)在如何区分组织犯罪与个人犯罪、如何认定组织成员是否脱离组织等方面。

(一)依法准确区分组织犯罪和个人犯罪。该案控辩争议焦(jiao)点之(zhi)一为组织成员来某维、童某才、徐某等人2012年在被(bei)虞某荣安排到老挝波乔省金三角(jiao)经济特区金木棉赌场帮忙(mang)期间,购买手枪携带回国(guo)并持有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zhi)组织实施的行为。经审查认为,骨干成员来某维走私、购买枪支,骨干成员华某平非法持有枪支,组织成员童某才走私枪支均应认定系黑社会性质(zhi)组织行为。理由有二:一是上述成员持枪行为均系在从事组织安排的任务期间实施的行为。虽(sui)然组织者、领导者虞某荣等人供述对上述行为事先不知情,但(dan)虞某荣等组织者、领导者一贯以来对于成员买卖、持有枪支持默许态度(du)。虞某荣自己在老挝金三角(jiao)地区私藏大量枪支,并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过程中(zhong)使用过枪支,而虞某荣亦(yi)知道骨干成员来某维等人收集、把(ba)玩枪支,并将来某维走私入境的枪支要来自己把(ba)玩,因此其对来某维走私、持有枪支并用于该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持默许态度(du)。二是涉(she)案枪支被(bei)用于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dong),对扩大组织的影响(xiang)力,确立(li)强势地位起到重要作用。虞某荣等人默许来某维等组织成员持枪的心态,贯穿于整(zheng)个组织发展(zhan)过程中(zhong),助长了(le)组织成员好勇斗狠的心理;华某平作为虞某荣黑社会性质(zhi)组织中(zhong)实施暴(bao)力性犯罪的关键成员,其持有枪支并由手下对外宣扬,对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li)强势地位等方面起到了(le)重要作用,致(zhi)使他人不敢在土方、市政、土建等工(gong)程领域对抗虞某荣,客观上提高了(le)组织的威慑力、影响(xiang)力和控制力。如2014年童某才、徐某等人在虞某荣的帮助下为争夺土方工(gong)程项目,与他人发生聚众斗殴,使用从境外走私的枪支造(zao)成他人受伤。因此,组织成员实施的走私、持有枪支行为应当认定为该组织实施的犯罪。

(二)审慎甄别组织成员,依法认定组织成员是否脱离黑社会性质(zhi)组织。该案控辩争议焦(jiao)点之(zhi)二为被(bei)告人徐某、童某才等人是否脱离组织。审判过程中(zhong),虞某荣、戴某松、王某成、来某维及各(ge)辩护人辩称,徐某因在老挝金木棉赌场管(guan)理中(zhong)有不当行为被(bei)虞某荣安排回国(guo)后(hou),双方已无任何关系,之(zhi)后(hou)徐某的行为与虞某荣无关;作为徐某手下的童某才也非组织成员。经审查认为,组织成员徐某、童某才并未(wei)脱离该黑社会性质(zhi)组织。脱离、退(tui)出(chu)黑社会性质(zhi)组织要结合主客观两个方面综合认定,主观上看是否有脱离、退(tui)出(chu)组织的意愿和意思表示;客观上看是否不再参与组织活动(dong)、不再与组织成员保持联络、不再接受组织豢养、不再服从组织安排、调遣等。本(ben)案中(zhong),徐某从老挝回国(guo)之(zhi)后(hou)在行为上并未(wei)和虞某荣团伙脱离联系,主观上徐某和虞某荣也都未(wei)认为相(xiang)互之(zhi)间已经脱离关系。在2012年砍伤陈某祥(xiang)案件发生以后(hou),虞某荣安排徐某到老挝为其管(guan)理境外赌博生意,但(dan)徐某未(wei)服从虞某荣的安排擅自从老挝回国(guo),2014年因为与他人争抢土方工(gong)程寻求虞某荣帮助,并与他人聚众斗殴,后(hou)因此事坐牢,在此期间,虞某荣对徐某及其家人多方关照。一直到本(ben)案案发前,徐某一直作为虞某荣的“小弟”为其做(zuo)事,并未(wei)脱离组织。童某才在老挝金木棉赌场期间作为徐某的“小弟”,负(fu)责联系赌场公关部(bu)帮助赌客偷渡出(chu)入境、带客人赌博时(shi)兑换筹码等工(gong)作,在2014年抢夺土方工(gong)程时(shi),伙同徐某与他人聚众斗殴,对该黑社会性质(zhi)组织的发展(zhan)和壮大起到了(le)一定的促进作用,故现(xian)有证据证明童某才在主观上和客观行为上并未(wei)与组织脱离关系,徐某、童某才均系组织成员。

(三)依法区别处理,准确落(luo)实宽严相(xiang)济刑事政策。在虞某荣黑社会性质(zhi)组织实施的犯罪中(zhong),参与同某市政工(gong)程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的单位有浙江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以及沈某良(liang)等48名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在杭州市滨江区的市政、园林绿化(hua)、土建等工(gong)程领域,自己或帮助他人采用收买公司、通过统一排标定价操控中(zhong)标价格(ge)的方式,组织、纠集或参与围标71个工(gong)程,围标次数从1起到46起不等,工(gong)程总标的额超(chao)过60亿元,非法获利数万元至(zhi)数百万元不等。检察机(ji)关对这些企业和个人,一是准确落(luo)实宽严相(xiang)济刑事政策,对涉(she)案人员及单位进行分类(lei)处理。经审查认为,上述企业均为工(gong)程建设(she)领域内具有独立(li)法人资格(ge)的民营企业,与以虞某荣等人为首(shou)的黑社会性质(zhi)组织关系并不紧(jin)密,没有为该组织的发展(zhan)壮大提供经济支撑,仅仅因迫于该组织在土方工(gong)程领域的垄断地位,或为赚取围标费(fei)、管(guan)理费(fei)参与投标、陪标或被(bei)裹挟参与围标,并未(wei)参与该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dong),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zhi)组织成员。同时(shi),根据在串通投标过程中(zhong)的作用,将涉(she)案人员、单位划(hua)分为组织者、纠集者、参与者,对以串通投标作为主要牟利手段和获利方式的组织者从严处理,依法对沈某良(liang)及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17名围标组织者提起公诉(su);对被(bei)动(dong)参与串通投标的部(bu)分纠集者和一般参与者,根据犯罪情节依法作出(chu)轻缓处理,对30名个人及6家涉(she)案企业作出(chu)不起诉(su)决定,对部(bu)分提起公诉(su)的提出(chu)轻缓量刑建议。二是制发刑事合规检察建议书,督促完(wan)善企业治理。检察机(ji)关在审查起诉(su)阶段将企业内部(bu)合规制度(du)建设(she)纳入认罪认罚量刑考量,积极探索(suo)引导6家涉(she)嫌串通投标但(dan)犯罪情节轻微且(qie)认罪认罚的建设(she)施工(gong)企业,进行初步(bu)合规制度(du)建设(she),在评估其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基础上依法作出(chu)不起诉(su)决定。在宣布不起诉(su)决定后(hou),为督促、引导涉(she)案企业深化(hua)开展(zhan)专项合规建设(she),向上述企业制发企业合规检察建议书,委托第三方组织对涉(she)案企业的合规建设(she)情况进行考察,企业专项合规建设(she)工(gong)作取得良(liang)好成效(xiao),涉(she)案上述企业规范经营,经济效(xiao)益得到稳(wen)步(bu)提升。结合建设(she)施工(gong)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zhong)存在的违规违法风险点,检察机(ji)关联合市发改局、公安局、住建局、行政服务中(zhong)心管(guan)委会等多部(bu)门共同出(chu)台《建设(she)施工(gong)企业投标合规指南》,引导建设(she)施工(gong)企业加强投标合规管(guan)理,推动(dong)行业诉(su)源(yuan)治理,促进民营企业持续(xu)健康发展(zhan)。

【典型(xing)意义】

(一)依法惩治工(gong)程建设(she)领域黑社会性质(zhi)组织。黑恶势力在工(gong)程建设(she)领域非法控制、垄断土方土建、市政绿化(hua)等工(gong)程,衍生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行受贿等各(ge)类(lei)违法犯罪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严重影响(xiang)了(le)国(guo)民经济健康发展(zhan)。行为人依托公司等经济实体(ti),以经济利益和工(gong)程项目为纽带形(xing)成人数较(jiao)多、成员固定、层级分明、结构严密的犯罪团伙,以暴(bao)力为后(hou)盾排挤、打击竞争对手,实施强迫交(jiao)易、敲诈勒索(suo)、串通投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dong),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干扰百姓正(zheng)常(chang)生产生活,对群众造(zao)成心理强制、威慑,形(xing)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xiang),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可以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zhi)组织。

(二)全面准确落(luo)实宽严相(xiang)济刑事政策妥善处理涉(she)企案件。对迫于黑社会性质(zhi)组织的垄断地位、重大影响(xiang),被(bei)裹挟参与围标的涉(she)案企业,或为赚取围标费(fei)、管(guan)理费(fei)参与投标、陪标的其他企业人员,并未(wei)参与该组织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dong)的,不宜认定为黑社会性质(zhi)组织成员。对该类(lei)企业和人员要根据在串通投标过程中(zhong)的作用,准确审慎区分处理,依法作出(chu)不起诉(su)、提起公诉(su)或者从宽处理。

案例二

曾某雄(xiong)等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zhi)组织案

【关键词】

家族式黑社会性质(zhi)组织 组织成员 刑事附(fu)带民事公益诉(su)讼

【基本(ben)案情】

被(bei)告人暨刑事附(fu)带民事公益诉(su)讼被(bei)告曾某雄(xiong),男,56岁,广东省五华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五华县某建设(she)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五华县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远信系公司实际(ji)控制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bei)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yue)。

被(bei)告人曾甲(jia)(曾某雄(xiong)次子)、曾乙(曾某雄(xiong)长子)、李(li)某东(曾某雄(xiong)外甥)等其他25名被(bei)告人基本(ben)情况略。

20世纪90年代,曾某雄(xiong)及其家族成员开始涉(she)足(zu)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建筑行业,参与当地一些工(gong)程项目建设(she)。2003年,曾某雄(xiong)为争夺五华县水寨镇(zhen)工(gong)业园(系省级产业转移(yi)工(gong)业园,总规划(hua)面积20平方公里,落(luo)地企业近百家)工(gong)程项目,殴打工(gong)程老板廖某菓致(zhi)其轻伤,迫使其放弃该项目。曾某雄(xiong)因此事被(bei)判刑,但(dan)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为控制工(gong)业园工(gong)程,继续(xu)实施违法犯罪行为。2005年,为推进工(gong)业园的项目施工(gong),曾某雄(xiong)纠集曾乙等人持械殴打进行土地维权的周某茂、曾甲(jia)辉等村民,造(zao)成曾甲(jia)辉重伤、多人受伤的严重后(hou)果。该案中(zhong)曾某雄(xiong)方未(wei)受到任何处理,周某茂方因其他案件被(bei)以敲诈勒索(suo)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当地造(zao)成恶劣社会影响(xiang)。自此,曾某雄(xiong)犯罪团伙在该工(gong)业园及周边地区取得强势地位并树立(li)非法权威,以曾某雄(xiong)为组织者、领导者,曾乙、曾某雄(xiong)外甥李(li)某东、包甲(jia)明、包乙明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zhi)组织初步(bu)形(xing)成。此后(hou)该组织利用非法影响(xiang)力继续(xu)在工(gong)业园区强揽工(gong)程牟利,不断发展(zhan)壮大。曾某雄(xiong)次子曾甲(jia)因犯抢夺罪被(bei)判刑,于2010年2月(yue)刑满释放后(hou),协助曾某雄(xiong)管(guan)理工(gong)程项目,依托其父亲(qin)曾某雄(xiong)出(chu)资和前期形(xing)成的非法影响(xiang)力,先后(hou)成立(li)五华县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外挂商号某酒吧)等企业,并以该酒吧等为聚集地,纠集曾某祥(xiang)、李(li)某等18名有前科、吸毒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实施了(le)多起违法犯罪活动(dong)。

其间,曾某雄(xiong)为攫取更大经济利益陆续(xu)成立(li)五华县某实业有限公司、五华县某建设(she)有限公司等18家远信系公司,均由其家族成员担(dan)任法定代表人或负(fu)责人。该组织成员大多在某酒吧担(dan)任内保或者在远信系其他公司任职,接受组织的领导和管(guan)理。该组织利用其非法影响(xiang)力以及暴(bao)力威胁手段承揽工(gong)业园的厂房建设(she)、土石方、混凝土、爆破等工(gong)程牟取暴(bao)利,并将所获经济利益用于组织成员福利、娱乐、购买作案工(gong)具等以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zhan)。案发后(hou),公安机(ji)关依法冻结和扣押了(le)涉(she)案银行资金、保险理财产品等约1900万元,依法对116处不动(dong)产和166辆汽车、重型(xing)工(gong)程车等限制交(jiao)易,对未(wei)结清工(gong)程款约1.79亿元进行截留。

该组织长期通过暴(bao)力、威胁等手段欺压残(can)害百姓,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jiao)易等19起犯罪行为及大量违法活动(dong),造(zao)成2人重伤、11人轻伤及多名群众受伤的严重后(hou)果;在多个工(gong)程项目施工(gong)过程中(zhong),以暴(bao)力为依托,组织多名成员到施工(gong)现(xian)场站场造(zao)势,强行施工(gong)。

该组织通过实施前述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dong),在工(gong)业园周边地区取得强势地位并树立(li)非法威信,非法控制了(le)工(gong)业园的大部(bu)分厂房建设(she)、土石方、混凝土、爆破等工(gong)程,以致(zhi)其他人在工(gong)业园做(zuo)上述工(gong)程需要经过该组织同意或者跟该组织打招呼;对工(gong)业园及周边地区的群众形(xing)成心理威慑,致(zhi)使众多违法犯罪活动(dong)的被(bei)害人及相(xiang)关群众不敢举报、控告,对当地工(gong)程建设(she)形(xing)成非法控制,形(xing)成重大影响(xiang),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如2012年,被(bei)害人李(li)某希、李(li)甲(jia)明获得工(gong)业园内铺设(she)燃气管(guan)道的工(gong)程后(hou),惧于曾某雄(xiong)等人的势力,特意登(deng)门拜访曾某雄(xiong)征(zheng)得同意后(hou)才敢开始施工(gong),但(dan)刚施工(gong)即被(bei)曾甲(jia)逼迫,不得已将该工(gong)程让予曾甲(jia)。工(gong)业园内的公司如想使用其他公司供应的混凝土,须事先跟远信系公司打招呼征(zheng)得曾某雄(xiong)同意后(hou)方能入场,否则会受到恐吓、干扰。

在该黑社会性质(zhi)组织存续(xu)期间,为壮大产业、谋取更多利益,曾某雄(xiong)、曾乙在未(wei)取得合法用地审批(pi)手续(xu)的情况下,通过挖毁、填埋林地及混凝土硬底化(hua)、兴建建筑物(wu)等方式,逐步(bu)对涉(she)案农用地进行开发建设(she),造(zao)成涉(she)案农用地原有耕作层、山体(ti)排水系统被(bei)毁坏,原有种植条件和生态系统被(bei)严重破坏。

本(ben)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guan)辖,移(yi)送平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su)。平远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月(yue)30日向平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su),并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被(bei)告人一并提起附(fu)带民事公益诉(su)讼。同年10月(yue)27日,平远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chu)一审判决,以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zhi)组织罪等犯罪,判处组织者、领导者曾某雄(xiong)、曾甲(jia)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bu)财产的刑罚;其余被(bei)告人分别被(bei)判处十六年八个月(yue)至(zhi)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和相(xiang)应财产刑;判决曾某雄(xiong)、曾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fei)用及生态系统服务功(gong)能损失1200余万元,承担(dan)鉴定评估费(fei)用,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hou),曾某雄(xiong)、曾甲(jia)等部(bu)分被(bei)告人提出(chu)上诉(su)。2023年4月(yue)23日,梅州市中(zhong)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su),维持原判。

【指控和证明犯罪】

(一)依法认定家族式黑社会性质(zhi)组织。本(ben)案的争议焦(jiao)点之(zhi)一是,是否将曾某雄(xiong)和曾甲(jia)、曾乙父子三人纳入同一黑社会性质(zhi)组织处理。该父子三人早年分家,因曾某雄(xiong)重婚等原因,父子感情存有隔阂;该组织所涉(she)公司形(xing)式上相(xiang)互独立(li),分别由三人各(ge)自经营,三人名下公司业务范围不同,各(ge)公司有独立(li)的财务制度(du)。通过审查分析其内在联系,检察机(ji)关认为应当纳入同一组织处理,理由如下:

一是有共同的家族利益。三人基于父子关系共同维护家族利益。曾某雄(xiong)作为家族的核心,利用其社会影响(xiang)力和经济实力为曾甲(jia)和曾乙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三人对外分工(gong)协作共同壮大家族势力。如在组织形(xing)成的标志性事件员瑾村聚众斗殴案中(zhong),曾某雄(xiong)为推进土方工(gong)程,纠集儿子曾乙、外甥李(li)某东、包乙明等持械与对方斗殴,由此曾某雄(xiong)及其家族成员在工(gong)业园区建立(li)起强势地位。此后(hou),曾某雄(xiong)为攫取更大经济利益成立(li)的远信系公司,也多由其儿子曾乙、曾甲(jia)、外甥李(li)某东、李(li)乙明挂名或参加管(guan)理,其外甥包乙明也利用某系公司非法影响(xiang)力经商,反映(ying)出(chu)其内部(bu)是以家族血亲(qin)关系维系共同利益。在曾甲(jia)、曾乙等人组织多名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或插手他人纠纷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dong)中(zhong),均由曾某雄(xiong)出(chu)面帮助解决善后(hou)、予以资金支持和协调关系,帮助曾甲(jia)等人逃避惩罚。

二是有共同的组织经济利益。曾甲(jia)、曾乙名下公司得以生存和发展(zhan),主要依靠曾某雄(xiong)及组织的非法影响(xiang)力。一方面,曾甲(jia)和曾乙名下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yuan)于曾某雄(xiong);另一方面,三人名下公司虽(sui)业务范围不同,却存在密切联系。曾某雄(xiong)通过其社会关系和社会影响(xiang)力承揽工(gong)程,垄断民用爆炸品,从而顺利垄断工(gong)业园区的土石方工(gong)程,而曾甲(jia)、曾乙名下公司也顺理成章地承揽了(le)相(xiang)关的厂房建设(she)、混凝土供应业务,三人名下公司实现(xian)共同受益。如2017年五华县冠华城建设(she),原承建公司因施工(gong)受阻挠,业主只能找曾某雄(xiong)处理,曾某雄(xiong)顺利接手该工(gong)程,后(hou)主体(ti)工(gong)程、站场、混凝土等分别由曾某雄(xiong)、曾甲(jia)、曾乙负(fu)责,父子三人在组织威力庇佑下共同获利。

三是有共同的暴(bao)力支持。曾甲(jia)的某酒吧豢养了(le)一批(pi)内保,由曾甲(jia)领导和管(guan)理,他们除为了(le)曾甲(jia)名下公司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dong)外,也为曾某雄(xiong)、曾乙名下公司强揽工(gong)程、排除妨碍顺利施工(gong)等提供暴(bao)力支持。如曾某雄(xiong)公司承包水寨镇(zhen)黄狮新村安置区工(gong)程,为防止有人维权闹事,曾甲(jia)安排内保人员曾某源(yuan)等人到场站场造(zao)势,保障(zhang)工(gong)程顺利进行。2015年曾某雄(xiong)控制的某爆破公司在碧桂园二期施工(gong)过程中(zhong)遇(yu)到村民阻挠,曾乙、曾甲(jia)得知消息后(hou)召集多人在某酒吧商议,并于次日纠集上百人到施工(gong)现(xian)场殴打被(bei)害人李(li)某芳等人,用铁锤等工(gong)具砸毁李(li)某芳家大门,冲(chong)入住宅后(hou)肆意毁坏门窗,造(zao)成1人轻伤,2人轻微伤。

(二)严格(ge)甄别,依法认定涉(she)案公司员工(gong)是否属于组织成员。本(ben)案的争议焦(jiao)点二是,涉(she)案公司员工(gong)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zhi)组织的成员。该案不少涉(she)案人员受聘在远信系公司任职,领取的工(gong)资并不高,公司对其管(guan)理比较(jiao)松散,这部(bu)分人员有的相(xiang)互之(zhi)间不认识,有的甚至(zhi)不认识曾某雄(xiong)、曾甲(jia)等组织者、领导者,仅或多或少地参与黑社会性质(zhi)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dong),是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zhi)组织成员存在争议。检察机(ji)关根据涉(she)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地位、作用和客观行为综合分析、区别处理。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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