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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结束后授权公司仍使用制作商的电子地图,法院:侵犯著作权,涉案,导航,保护
2024-05-21 00:60:58
合约结束后授权公司仍使用制作商的电子地图,法院:侵犯著作权,涉案,导航,保护

近(jin)日,最高人民法(fa)院、北京市高级(ji)人民法(fa)院相继发布2023年(nian)中国法(fa)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li)、北京法(fa)院2023年(nian)知识产权司法(fa)保护十(shi)大案例(li)、北京法(fa)院2023年(nian)商(shang)标授权确权司法(fa)保护十(shi)大案例(li)以及北京法(fa)院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2021-2023年(nian)度)。

新(xin)京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fa)院了解到,该院审(shen)理的“北京四某科技股(gu)份(fen)有限公司诉北京百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fan)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入选(xuan)了2023年(nian)中国法(fa)院十(shi)大知识产权案件、北京法(fa)院2023年(nian)知识产权司法(fa)保护十(shi)大案例(li)。

合约结束后,授权公司仍(reng)使用制作商(shang)的产品

新(xin)京报记者获悉,四某公司是具有甲级(ji)测绘资质的导航电子地图(tu)制作商(shang),勘测制作了全国导航电子地图(tu)《(LBS088X-L176)》和《NI-MIFG(16Q2_v1.0)》(以下合称(cheng)涉(she)案地图(tu)),并经国家测绘地理信(xin)息局审(shen)核批(pi)准使用。2013年(nian)至2016年(nian),四某公司授权百某网讯公司和百某在线公司在网站、地图(tu)软件产品、移(yi)动终端上使用涉(she)案地图(tu),提供地图(tu)检索及导航等服务。

合同到期后,四某公司发现百某网讯公司、百某在线公司和百某云计算公司(以下并称(cheng)百某公司)仍(reng)继续在“百某地图(tu)”“百某导航”等服务上向用户(hu)提供涉(she)案地图(tu),故起(qi)诉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亿元(yuan)。

在诉讼中,四某公司以公证方式选(xuan)择并固定了涉(she)案地图(tu)中部分暗记、内部道路、扩海行政范围等图(tu)形,以及百某公司使用地图(tu)中相应点位图(tu)形、卫星图(tu)和第三(san)方地图(tu)的相应地点图(tu)形。

法(fa)院经比对发现,百某公司使用的地图(tu)和涉(she)案地图(tu)中相应点的表达相同或高度近(jin)似,但与卫星图(tu)和第三(san)方地图(tu)明显(xian)不同。经举(ju)证质证,百某公司并未提交(jiao)充(chong)分证据证明其使用地图(tu)的来(lai)源、审(shen)批(pi)手续等证据,且其地图(tu)点位对比的相关证据均难以证明其答辩(bian)主张。

法(fa)院判令三(san)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6450万元(yuan)

据了解,此案的三(san)个焦点为:涉(she)案地图(tu)是否(fou)构成作品,被诉行为是否(fou)侵犯(fan)著作权以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关于涉(she)案地图(tu)是否(fou)构成作品的问题,法(fa)院经审(shen)理认为,著作权法(fa)及其实施条例(li)、测绘法(fa)、地图(tu)管理条例(li)等法(fa)律法(fa)规,对具有独创性的地图(tu)可以作为图(tu)形作品受著作权法(fa)保护提供了法(fa)律依据。该案中,四某公司通过外业(ye)测绘和内业(ye)制图(tu)流程,经过著作权登记、地图(tu)审(shen)图(tu)备(bei)案等法(fa)定程序,创作完成了全国(港澳台除外)范围的道路、行政区划、水系、海域、地名、建筑信(xin)息等表达的地图(tu),并具备(bei)导航功能。经过选(xuan)取点位对比,涉(she)案地图(tu)在道路的选(xuan)择、走(zou)向、弯曲程度方面,以及暗记、模式图(tu)设计、扩海行政边界(jie)等方面,与卫星图(tu)和其他品牌(pai)地图(tu)具有明显(xian)区别,具备(bei)独创性,构成图(tu)形作品。

关于被诉行为是否(fou)侵犯(fan)著作权的问题,法(fa)院认为,图(tu)形作品的近(jin)似性比对只能以人的视觉效果为判断标准。由(you)于涉(she)案地图(tu)包含海量地理信(xin)息表达,应当允许权利人主张暗记比对,并在确定范围时选(xuan)取一定比例(li)、具有分散性的地点进(jin)行比对。该案中,四某公司一共(gong)提交(jiao)了包括30处(chu)暗记在内的246处(chu)比对点,遍布26个省份(fen),比例(li)为80%,覆盖包括东北、华北、华中、华东、华南(nan)、西北、西南(nan)在内的全国大部分地区。在百某公司未就其使用的地图(tu)的独立创作或合法(fa)来(lai)源、否(fou)认实质性相似、实质性相似具有合理理由(you)等答辩(bian)意见提交(jiao)充(chong)分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的法(fa)律后果。

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法(fa)院认为,四某公司主张其损失包括两部分,即超期使用和超范围使用造成的损失。最初法(fa)院参考双方之间、四某公司与第三(san)方之间的许可协议情况,综合考虑百某公司的主观侵权的主观恶意、侵权时长(chang)、侵权后果等因(yin)素(su),通过“年(nian)许可使用费基数×侵权时长(chang)”的公式,综合计算损失约6450万元(yuan)。此外,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支出另外考虑。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fa)院判令百某网讯公司、百某在线公司和百某云计算公司立即停止在“百某地图(tu)”“百某导航”等服务上侵犯(fan)原告四某公司相关图(tu)形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向原告四某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450万元(yuan)、合理支出926597.5元(yuan);驳回原告四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等。被告不服一审(shen)判决进(jin)行上诉,二审(shen)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fa)官:电子地图(tu)独创性部分应当获得著作权保护

法(fa)官表示,导航电子地图(tu)是一种重要的数据产品和数据资源,著作权法(fa)是重要保护路径。司法(fa)实践中,电子地图(tu)作品的独创性认定、近(jin)似性比对、举(ju)证责任(ren)分配、赔偿数额认定等还存在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使得权利人在诉讼中“举(ju)证难”和“赔偿低”问题较为突出。

法(fa)官认为,该案在以下三(san)个方面提供了研究价值:一是电子地图(tu)的独创性认定。尽管地图(tu)主要表现客观地理信(xin)息,但相关地理信(xin)息的取舍、组合和关联,道路和建筑的走(zou)向、符号、颜色(se)等在法(fa)律许可范围内有较大的创作表达空间,其独创性部分应当获得著作权保护。

二是导航电子地图(tu)之间的比对方式。电子地图(tu)包括了海量地理信(xin)息表达,全部进(jin)行视觉比对是人力无法(fa)完成的。这种情况下,除了暗记外,可以选(xuan)取一定比例(li)、具有分散性的地点,证明双方具有相同表达,且与卫星图(tu)和第三(san)方地图(tu)不同。

三(san)是避免“赔偿低导致从侵权中获利”效应。导航电子地图(tu)的制作程序复(fu)杂、成本(ben)较高、价值巨大,在判决赔偿数额时应坚持“侵权人不能从侵权中获利”的底(di)线,综合考虑双方曾经的许可使用费用、对第三(san)方的许可使用费等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依据。

新(xin)京报记者 慕宏举(ju)

编(bian)辑 彭冲 校对 李立军

发布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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