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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工作,部门,科学技术
2024-05-02 01:16: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工作,部门,科学技术

第十四届(jie)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yi)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九条中的“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等部门”,删去(qu)其中的“同级人民政(zheng)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gong)作进行指导(dao)”。

(二)将第十九条中的“会同科学技术等相关部门”修改为“会同相关部门”。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教育、人力资(zi)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林业、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修改为“教育、人力资(zi)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科学技术等部门”。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zheng)府应当重视和加(jia)强未成年人保护工(gong)作。县级以(yi)上人民政(zheng)府负责妇女儿童工(gong)作的机(ji)构(gou),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gong)作的组织、协调(diao)、指导(dao)、督促,有关部门在(zai)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gong)作。”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wu)十四条第二款、第五(wu)十六(liu)条、第五(wu)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的“科学技术主(zhu)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zhu)管部门”。

(二)将第五(wu)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国务院卫生健康、科学技术、自然资(zi)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中医(yi)药主(zhu)管部门根(gen)据职责分工(gong),组织开展生物资(zi)源调(diao)查(cha),制(zhi)定重要生物资(zi)源申报登记办法。”

本决定自公(gong)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根(gen)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gong)布。

《 人民日报 》( 2024年04月27日 02 版)

发布于(yu):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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