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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涉员工持股计划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近日生效,原告,行为,份额
2024-05-17 00:57:09
全国首例!涉员工持股计划诉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近日生效,原告,行为,份额

由上(shang)市公司子公司的高管及核(he)心(xin)员工组成(cheng)的员工持股计划,通过结构化金融产品购买本公司股票。上(shang)市公司因虚(xu)假陈述被(bei)罚,那么,员工持股计划主导设(she)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能(neng)否作为(wei)原告起诉公司要求赔偿(chang)?

5月14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shang)海金融法院获(huo)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这(zhe)样一起案件。原告某证券公司代(dai)表集合计划起诉被(bei)告某上(shang)市公司,要求承担证券虚(xu)假陈述侵权赔偿(chang)责任,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上(shang)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案件已生(sheng)效。

上(shang)海金融法院介绍,该案系全国(guo)首例涉(she)资管计划嵌套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虚(xu)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15年4月,某上(shang)市公司成(cheng)立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shang)限(xian)为(wei)5000万元。员工持股计划设(she)立后,委托原告成(cheng)立集合计划进行管理,主要投资范围为(wei)购买和持有本公司股票。员工持股计划共15人,均为(wei)该上(shang)市公司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高管或主要负责人,其中周某、吴某某、付某为(wei)管理委员会委员,代(dai)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周某、吴某某还是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出资人,两人分别系该上(shang)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时任法定代(dai)表人和财务负责人,2019年因虚(xu)假陈述行为(wei)也被(bei)中国(guo)证券监(jian)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2015年5月,集合计划成(cheng)立。集合计划由优先级A份额、中间级B份额、劣后级C份额组成(cheng)。A、B份额享(xiang)有固定收益,C份额即(ji)员工持股计划享(xiang)有扣除A份额和B份额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及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和收益的分配。C份额及该上(shang)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A、B份额的固定收益承担补(bu)偿(chang)责任。管理人根据集合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方式、条(tiao)件、要求及限(xian)制,全权负责本集合计划的管理和运(yun)作。

集合计划成(cheng)立后,在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时间内(nei)买入了该上(shang)市公司股票。后集合计划多次出现低于预警线或止(zhi)损线情况,上(shang)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于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5次向集合计划补(bu)仓。

2017年5月,因集合计划再次出现低于止(zhi)损线的情形,第5次补(bu)仓未全额补(bu)足,原告遂代(dai)表集合计划向员工持股计划、上(shang)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出违约通知书,告知其强制平仓操作等具(ju)体处置措施,后卖出持有的该上(shang)市公司全部股票。

在该案审理之前,其他投资者诉该上(shang)市公司等被(bei)告证券虚(xu)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lie)案件,已由生(sheng)效判决作出如下认(ren)定:上(shang)市公司因虚(xu)假陈述行为(wei)受(shou)到中国(guo)证券监(jian)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经法院审理,上(shang)市公司应(ying)当对投资者因虚(xu)假陈述行为(wei)造成(cheng)的损失(shi)承担赔偿(chang)责任。

本案原告起诉称,其成(cheng)立的集合计划于虚(xu)假陈述实施日之后在二级市场买入案涉(she)上(shang)市公司股票,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应(ying)当推定投资决定与虚(xu)假陈述行为(wei)之间的交易因果关系成(cheng)立。该上(shang)市公司虚(xu)假陈述行为(wei)给(gei)集合计划造成(cheng)了损失(shi),应(ying)当承担赔偿(chang)责任。

被(bei)告上(shang)市公司辩称,本案中交易因果关系不成(cheng)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是员工持股计划对案涉(she)集合计划的投资决策有主导作用,且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三位委员中的周某、吴某某二人,已因虚(xu)假陈述行为(wei)受(shou)到处罚,应(ying)视为(wei)集合计划明知存在虚(xu)假陈述行为(wei)。二是集合计划系基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资管合同约定等其他原因交易该上(shang)市公司股票。三是原告作为(wei)专业机构投资者,应(ying)负有更高的注意义(yi)务,原告应(ying)承担举(ju)证责任。

上(shang)海金融法院经审理后认(ren)定,集合计划的成(cheng)立及对上(shang)市公司股票的交易系为(wei)履行员工持股计划约定,员工持股计划对证券虚(xu)假陈述行为(wei)应(ying)当知情,而集合计划中的A、B份额持有人的投资决定主要基于对差额补(bu)偿(chang)的信赖(lai)作出。法院综合考量认(ren)为(wei)原告所管理的集合计划投资决定与虚(xu)假陈述行为(wei)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cheng)立,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上(shang)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shang)诉,二审驳回上(shang)诉,维持原判。

发布(bu)于:上(shang)海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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