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界动态
妈妈为儿子垫付医药费 儿子去世后起诉儿媳要求返还被法院驳回,管理,韩某,李先生
2024-05-18 00:37:05
妈妈为儿子垫付医药费 儿子去世后起诉儿媳要求返还被法院驳回,管理,韩某,李先生

母亲为儿子(zi)垫付医药费,能否要求儿媳返还?5月1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西城法院获悉,韩某(mou)在(zai)儿子(zi)患病期间(jian)不仅(jin)陪床照料,还为其垫付医药费、归还治病借款共计30余万。儿子(zi)去世后,韩某(mou)主张照顾生病的儿子(zi)并非其法定责任,而(er)是替儿媳王女士为之,属(shu)于法律上的无(wu)因管理行为,起诉王女士要求返还代(dai)垫的医疗费用(yong)。法院判定韩某(mou)支付医疗费是基(ji)于母子(zi)关系(xi),并非无(wu)因管理,其支付的费用(yong)应先从儿子(zi)的遗产中扣除,驳回(hui)其全部(bu)诉讼请求。

2006年8月,王女士与其婆婆韩某(mou)的儿子(zi)李先生结婚。李先生于2017年12月去世。2020年韩某(mou)起诉到法院称(cheng),自李先生患病至去世,都是韩某(mou)陪床照料,医疗费的支出几乎全部(bu)是韩某(mou)承担的。婆婆表示,王女士嘴里说:“妈,您先垫上,等我有了给(gei)您。”为了挽救儿子(zi)生命,韩某(mou)只能咬牙硬撑。光直接在(zai)医院支付医疗费就(jiu)有198526.18元。给(gei)李先生打银行卡先后共12万元,用(yong)于治病。替李先生归还治病借款1万元。

对于这些支出,王女士经常说的一句话就(jiu)是“妈,你先垫着,将来还你”。韩某(mou)认为自己虽为李先生之母,照顾住院生病的儿子(zi),是出于人性和亲情,但(dan)不是出于法定责任。而(er)王女士作为李先生的妻子(zi),是照顾和给(gei)李先生支付医疗费的法定义务人。在(zai)李先生生病期间(jian),韩某(mou)出钱出力,全部(bu)是代(dai)替王女士而(er)为之,是法律意义上的无(wu)因管理行为,要求儿媳妇王女士归还韩某(mou)代(dai)其垫付的医疗费用(yong)。

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均(jun)认定,韩某(mou)为王女士支付医疗费是基(ji)于与王女士的母子(zi)关系(xi)并非无(wu)因管理,韩某(mou)为李先生支付的费用(yong)应先从继承李先生的遗产中扣除,因此驳回(hui)了韩某(mou)的全部(bu)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韩某(mou)所提出的无(wu)因管理这一法律概念,是指没(mei)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er)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通俗言之,就(jiu)是没(mei)有法律原(yuan)因情况下为他人做好(hao)事。无(wu)因管理制度的目的在(zai)于鼓励社会成员互相(xiang)帮助,但(dan)该案的王女士与韩某(mou)系(xi)亲属(shu),韩某(mou)是为了挽救儿子(zi)李先生的生命、健康而(er)垫付费用(yong),难以认定其主观上系(xi)为避免王女士的利益受损。因血亲或姻亲链接起来的亲属(shu)关系(xi)较普通的社会成员掺杂更多的情感因素。如果认定亲属(shu)之间(jian)的互助行为亦成立(li)无(wu)因管理,则(ze)可(ke)能忽略亲属(shu)之间(jian)的情感因素,有违伦理道德,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jia)值(zhi)观。

长期以来,我国(guo)民法中无(wu)因管理仅(jin)有一条规范,《民法典》颁布后,将“无(wu)因管理”独立(li)成章(zhang),设置了七条予以详细规范,不仅(jin)规定了管理人的管理意思(si),也提出了受益人的真实意思(si),体现了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jian)的利益平衡。从利益平衡的角(jiao)度,管理人为被管理人支出的费用(yong)应当允许其向受益人要求补偿。但(dan)是如果管理人与受益人存在(zai)亲属(shu)关系(xi)时,能否形成无(wu)因管理在(zai)于考察管理者、被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jian)的亲疏关系(xi),在(zai)于判断管理人对被管理人是否有管理的意思(si)。无(wu)因管理若发生于陌(mo)生人之间(jian),则(ze)容易判断管理意思(si),社会成员之间(jian)互助主观上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即(ji)将管理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归属(shu)于受益人的意思(si)。

陌(mo)生人之间(jian)没(mei)有约定的义务,更无(wu)从谈起法定义务。但(dan)若管理人、受益人及被管理人之间(jian)存在(zai)母子(zi)、婆媳、夫妻这样的亲属(shu)关系(xi),则(ze)难以判断管理人是否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si)表示。亲属(shu)之间(jian)互助有时是基(ji)于亲情,有时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有时二者兼有,人之主观因素难以判断,尤其是管理人与被管理事务本身就(jiu)存在(zai)其他利益关系(xi),就(jiu)更难以区分。家庭成员是关系(xi)亲密的亲属(shu),互相(xiang)帮助的义务要高于普通社会成员,受道德约束更多,其主观上更难以认定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管理意思(si)。

以无(wu)因管理为由主张支付费用(yong),应当在(zai)没(mei)有合同(tong)、侵权等其他法律关系(xi)的情况下主张,因此,亲属(shu)之间(jian)的互助行为应先寻求其他权利救济方式。搜寻相(xiang)关案例发现,亲属(shu)之间(jian)以无(wu)因管理为由诉至法院的部(bu)分案件,最终并未以无(wu)因管理纠纷结案,而(er)是变更为赠与合同(tong)、不当得利等其他案由。例如,姐姐以无(wu)因管理为由起诉无(wu)民事行为能力的母亲,要求返还替母亲打官司诉讼垫付的诉讼及保全费用(yong),法院认为姐姐作为母亲的法定代(dai)理人,为母亲争(zheng)取权益是法定义务,此情形应为不当得利,而(er)非无(wu)因管理。

通讯员 卢震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发布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以上就是本篇文章的全部内容了,欢迎阅览 !
     资讯      企业新闻      行情      企业黄页      同类资讯      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首页 移动站 , 查看更多   
sitemapsitemap1sitemap2sitemap3sitemap4sitemap5sitemap6sitemap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