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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应聘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工作,公司,双方
2024-05-18 12:50:19
线上应聘 如何认定劳动关系?,工作,公司,双方

线上招(zhao)聘在当下并不鲜见,如用人单(dan)位和应聘人员(yuan)通(tong)过微信群联系(xi),很快就可完成报名与应聘流程。但劳动关系(xi)不稳(wen)定是线上应聘成功后经(jing)常遇到的问题,如何判(pan)断与用人单(dan)位的劳动关系(xi)?如何签订劳动合同?如何主张加班费用?下面我们(men)将围绕一起案例进行讨论。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1日,史某(mou)加入某(mou)安保工作(zuo)群,群里某(mou)安保公司工作(zuo)人员(yuan)发布消息,“13日开始(shi),12日晚上可以安排住,压一日结260元(yuan),早晚高峰站一小时其余坐(zuo)岗,服装三黑一白(bai)(可提供服装),管吃管住……地址XX大厦”,史某(mou)加该工作(zuo)人员(yuan)微信报名应聘,并于2022年11月13日开始(shi)由(you)该公司安排在某(mou)大厦从事保安工作(zuo)。该公司以260元(yuan)/日为标准,通(tong)过中间人和公司工作(zuo)人员(yuan)微信向史某(mou)支付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1日期间费用。2月3日公司将史某(mou)辞退。史某(mou)后向劳动仲裁委(wei)申请仲裁,请求支付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日工资;支付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shuang)倍工资差额21852元(yuan);支付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延时加班费,周六日及法定节(jie)假日加班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xi)经(jing)济补偿金;确认2022年11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之间的劳动关系(xi)。劳动仲裁委(wei)支持了(le)史某(mou)确认劳动关系(xi),支付工资(含加班工资)差额及未签劳动合同双(shuang)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裁决(jue)向法院提起诉(su)讼,公司认为,其与史某(mou)是通(tong)过中介招(zhao)用,双(shuang)方不构(gou)成劳动关系(xi),无需支付相关费用。

据此,案件双(shuang)方争议焦点(dian)为:双(shuang)方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xi)?微信记录能否认定双(shuang)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构(gou)成劳动关系(xi),公司是否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shuang)倍工资差额?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以案说法】

1.微信记录能否认定双(shuang)方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min)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xi),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对劳动合同应具(ju)备的条款内容进行了(le)规定。再结合《民(min)法典》第四百(bai)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微信聊天记录明确了(le)劳动合同的基本必(bi)备条款,能够(gou)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查取(qu)用,则应当视为双(shuang)方以书面形式签订了(le)劳动合同。

2.双(shuang)方是否存(cun)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xi)?

若双(shuang)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方面,法院可以结合在案证据审查劳资双(shuang)方用工关系(xi)是否满足劳动关系(xi)三个特(te)征:(一)用人单(dan)位和劳动者符(fu)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ti)资格;(二)用人单(dan)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dan)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dan)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dan)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dan)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xi)。这就意味着,如果劳动者能够(gou)举证证明用人单(dan)位对其存(cun)在用工,则已经(jing)初步完成证明劳动关系(xi)的举证责任,用人单(dan)位如果抗辩双(shuang)方之间的用工关系(xi)并不是劳动关系(xi),则要提举反证证明双(shuang)方之间建立的是劳务关系(xi)、承揽关系(xi)等(deng)足以排斥劳动关系(xi)的用工关系(xi)。

本案中,史某(mou)提交了(le)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工作(zuo)日志和工作(zuo)记录表、排班表、法定节(jie)假日值班表等(deng)在案证据,完成了(le)证明自2022年11月13日起,自身已从事工作(zuo)、公司已用工的举证责任;而公司虽然主张双(shuang)方非劳动关系(xi),但并未提供劳务合同等(deng)支持自身主张的证据。因此,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推定公司与史某(mou)双(shuang)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xi)。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dan)位应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向史某(mou)支付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2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shuang)倍工资差额。

3.公司是否应支付加班费用?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zuo)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zuo)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dan)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dan)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用人单(dan)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zuo)时间以外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用人单(dan)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zuo),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用人单(dan)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jie)日工作(zuo)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本案中,双(shuang)方对加班事实没有争议,但公司称双(shuang)方约定的日工资已包含加班费,不应再支付史某(mou)加班费。法院认为,公司应当对劳动者的工资构(gou)成情况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就日工资已包含加班费的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双(shuang)方微信中约定的日工作(zuo)时间已超出了(le)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

【法官提示】

用人单(dan)位通(tong)过线上招(zhao)聘方式招(zhao)工情况在现实中比较常见,应聘人实际开始(shi)工作(zuo)后有可能与用人单(dan)位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xi)而是劳务关系(xi),在后续维权中出现了(le)较大困难。劳动关系(xi)与劳务关系(xi)最大的差别在于劳动关系(xi)中劳动者对用人单(dan)位具(ju)有人格及经(jing)济从属性,劳务关系(xi)双(shuang)方主体(ti)则只存(cun)在财产关系(xi),各自独(du)立平等(deng),一般(ban)劳务提供方须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ju)为他人提供劳务。对于劳动者一方,劳动关系(xi)中法律提供保护(hu)的权益更(geng)大,当应聘人接(jie)受用人单(dan)位在网(wang)络(luo)发布的招(zhao)聘信息后,一定要尽快与用人单(dan)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确定双(shuang)方存(cun)在劳动关系(xi)的重(zhong)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若劳资双(shuang)方通(tong)过电子邮件、微信方式签订电子劳动合同,可能因种种不规范操(cao)作(zuo)导致劳动仲裁委(wei)、法院对所涉电子合同效力(li)不予认可,用人单(dan)位和劳动者可通(tong)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tai)订立劳动合同。

2021年,人社(she)部办公厅发布了(le)《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用于指导用人单(dan)位与劳动者依法规范订立电子劳动合同。该指引指出,用人单(dan)位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的,要通(tong)过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tai)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经(jing)用人单(dan)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签署可靠的电子签名后生效,并应附带可信时间戳(chuo)。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dan)位要以手机(ji)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者APP信息提示等(deng)方式通(tong)知劳动者电子劳动合同已订立完成。

劳资双(shuang)方选择电子劳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时,应选择符(fu)合条件的电子劳动合同平台(tai),优先应选用人力(li)资源社(she)会保障部门等(deng)政府部门建设的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tai),以避免双(shuang)方劳动合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另外,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广大劳动者要注意用人单(dan)位的主体(ti)资质,确定用人单(dan)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fen)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避免劳动关系(xi)变成劳务关系(xi),甚至劳动合同无效。

若双(shuang)方就加班未达成协商一致,一般(ban)由(you)劳动者就存(cun)在加班事实、加班时长承担举证责任。若公司主张工资组成中包括加班工资,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dan)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就加班安排及加班费用进行协商,用人单(dan)位应当注重(zhong)劳动者休息权利,能够(gou)安排补休时应当优先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无法安排补休时应当支付加班费用。文/纪艳琼王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min)法院)

(北京青年报)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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