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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明确“首违不罚”适用条件(以案说法),行政,经营,公司
2024-05-22 01:58:10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明确“首违不罚”适用条件(以案说法),行政,经营,公司

【案情】江西某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ying)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等项目的公司。江西省宜春市生态环境局调(diao)查时(shi)发现,该公司转移危险废弃物,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属于行政违法行为(wei)。该公司解释,废旧铅酸蓄(xu)电池转运系统是一种新的管理模(mo)式,还(hai)处于试行阶段,在技术衔接上不够严谨,无转移联单是因废旧铅酸蓄(xu)电池转运系统电池模(mo)块关闭导致无法填写转移联单,不具有主观违法故意。同时(shi),该公司认为(wei)其(qi)属初次(ci)违法,且积极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wei)了企(qi)业正常经营(ying),请求不予(yu)行政处罚。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yuan)以案件重(zhong)大,且对正确理解“首违不罚”制度具有法律适用(yong)指导意义为(wei)由,提级管辖本案。法院(yuan)审理认为(wei),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该公司属于初次(ci)违法情形(xing)。另外,在征(zheng)求江西省环保主管部(bu)门(men)的专业意见(jian)后,法院(yuan)认定该公司及时(shi)进行了整改,且未造成实际环境污染后果的事实,明确该案符合“首违不罚”的适用(yong)条件。

【说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wei)轻微并及时(shi)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yu)行政处罚。”同时(shi),生态环境部(bu)、公安部(bu)、交通运输部(bu)联合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er)十九(jiu)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规范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时(shi)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yu)行政处罚”。

法院(yuan)认为(wei),教育为(wei)主、处罚为(wei)辅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yuan)则,“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的一项重(zhong)要创新,它既是基于营(ying)造良好营(ying)商环境的社会(hui)目的,也是出于法益衡平的考量,更(geng)是以人为(wei)本的执法理念的彰显。实践中,明晰“首违不罚”的适用(yong)条件、规范行政行为(wei),有利于为(wei)企(qi)业正常经营(ying)吃下定心丸。

另外,本案通过对“首违不罚”制度的理解与适用(yong),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和法院(yuan)进行类案审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可以有效提升行政机关执法的统一性,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fu)建设。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yuan),本报记者(zhe)张天培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4年05月16日 19 版)

发布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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