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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上市公司,责任,赵某
2024-05-18 08:52:16
广东高院发布司法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型案例,上市公司,责任,赵某

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曾洁赟 徐(xu)华磊 赵莎莎5月15日是第六个全国投资者保(bao)护宣传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yuan)发布一批司法保(bao)护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典(dian)型案(an)例。

案(an)例内容涉及(ji)证券(quan)、期货、基金(jin)等多(duo)个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权益司法保(bao)护,包括依法准确认定实控人为证券(quan)欺诈第一责任主体、限(xian)售期内以代持方式转让股票合同无效、证券(quan)从业人员“代客炒股”行为无效、期货从业者的义务(wu)和责任认定、私募基金(jin)管理人及(ji)中介机构的信义义务(wu)认定等新类型问题。

其中,何某诉赵某等证券(quan)虚假陈述责任纠纷(fen)案(an),是新证券(quan)虚假陈述赔偿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的首(shou)例民事案(an)件判决“追首(shou)恶”案(an)例,彰显震慑(she)“关键少数”的立法精神和司法裁判理念。

在赵某与周某、饶(rao)某合同纠纷(fen)案(an)中,法院(yuan)认定定增(zeng)股票持股股东通过(guo)转让和代持协议规避限(xian)售期的行为无效。

在李某伟(wei)与私募基金(jin)公司等金(jin)融(rong)委托理财合同纠纷(fen)案(an)中,法院(yuan)对投资顾问借用私募基金(jin)公司经营资质规避监管的行为予以否定,判定投资顾问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年来,广东法院(yuan)充分发挥审判职能(neng),依法保(bao)护投资者权益,积极推动构建规范化投融(rong)资市场秩(zhi)序(xu),2023年至今年4月,全省法院(yuan)共审结涉证券(quan)、期货、金(jin)融(rong)理财类纠纷(fen)一审案(an)件6623件,涉及(ji)标的121.57亿(yi)元(yuan),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zhan)提供了坚实司法服务(wu)和保(bao)障(zhang)。

【典(dian)型案(an)例】依法认定实控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新司法解释实施后首(shou)例“追首(shou)恶”案(an)例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上市公司控制的子公司虚构销售和采购业绩,组织、指使(shi)上市公司连续(xu)三(san)年在年度报(bao)告中虚增(zeng)营收(shou)和利润(run),实际控制人应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对投资者证券(quan)交易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017年4月18日,某上市公司发布了《2016年年度报(bao)告》。2019年1月18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收(shou)到中国证券(quan)监督管理委员会调(diao)查通知书的公告》,称上市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an)调(diao)查。

公告发布当日,上市公司股价下跌3.65%;2019年1月21日下跌2.37%;1月22日下跌5.10%;1月23日上涨0.51%;1月24日下跌9.92%;1月25日下跌8.76%;1月28日下跌5.26%。7个交易日内的跌幅达(da)到28.5%。

2020年9月16日,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收(shou)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ji)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上市公司于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为完成业绩指标,虚构其所控制的子公司销售和采购交易。

2016年年度报(bao)告、2017年年度报(bao)告、2018年半年度报(bao)告的营业收(shou)入、营业成本、利润(run)总额存在虚假记载(zai)。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chang)赵某知悉、授意、指挥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时任副总经理杨某、曹某分管采购、销售、财务(wu)工(gong)作,组织、直接参与虚构销售交易,是违法行为的主要策划者和执行者。

何某在上述虚假陈述行为实施后至揭露前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因上述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其持有(you)的该公司股票价值贬损,故要求赵某赔偿其投资损失,上市公司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guo)】构成证券(quan)欺诈侵权董事长(chang)系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首(shou)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yuan)生效判决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案(an)涉上市公司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间,连续(xu)三(san)年在年度报(bao)告上虚假记载(zai),构成证券(quan)欺诈侵权。

赵某系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chang)、总裁,知悉、授意、指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组织、指使(shi)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致(zhi)使(shi)何某在证券(quan)交易中遭受损失,系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首(shou)恶”。

根据《最(zui)高人民法院(yuan)关于审理证券(quan)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案(an)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kuan)的规定,赵某应对何某的损失承担全部(bu)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wu)人,受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实施虚假陈述行为致(zhi)使(shi)何某投资损失,应当对赵某的前述赔偿义务(wu)承担连带责任。

因本案(an)虚假陈述侵权行为系实际控制人赵某组织和指使(shi)上市公司而实施,上市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ke)依法向实际控制人赵某追偿。故判决赵某向何某赔偿损失,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

自我国1998年首(shou)次证券(quan)立法以来,一直致(zhi)力(li)于建立以发行人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制度。

发行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承担无过(guo)错责任,体现优先保(bao)护中小(xiao)投资者的立法理念,但可(ke)能(neng)使(shi)证券(quan)违法行为出现“大股东犯错、小(xiao)股东买单”的结果(guo),对中小(xiao)股东造成二次伤害。

近年来,针对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操纵(zong)上市公司实施证券(quan)欺诈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局面,监管部(bu)门多(duo)次强(qiang)调(diao)要“追首(shou)恶”,要管住“关键少数”。

2022年,《最(zui)高人民法院(yuan)关于审理证券(quan)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案(an)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确立了“追首(shou)恶”的司法追责依据,契合了侵权行为人是第一责任人的侵权法理念,回应了监管政策,意义重大。

追究证券(quan)欺诈行为的主谋和首(shou)要分子,让躲在上市公司背(bei)后的实际违法者得到惩罚,真正起到打击(ji)财务(wu)造假等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

认定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首(shou)要责任,能(neng)够提高实际违法者的违法违规成本,震慑(she)“关键少数”。

同时,本案(an)上市公司已多(duo)次被申请破产重整,陷入债务(wu)危机,判令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人更有(you)利于保(bao)护投资者。

本案(an)是新证券(quan)虚假陈述赔偿司法解释实施以来全国首(shou)例判决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an)例,是“追首(shou)恶”的监管理念在民事责任领域的有(you)益探(tan)索(suo)。

随着(zhe)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bao)护和违法者惩戒机制的日益完善,资本市场财务(wu)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显著提高,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只有(you)诚(cheng)信守法经营,方能(neng)行稳致(zhi)远。

发布于:广东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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