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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网红餐饮“笨罗卜”,“罗记笨罗卜”被判赔2.8万元,宁乡,被告,服务
2024-05-17 09:28:16
碰瓷网红餐饮“笨罗卜”,“罗记笨罗卜”被判赔2.8万元,宁乡,被告,服务

红网时刻新闻4月19日讯(记者 肖(xiao)依诺 通(tong)讯员 邹(zou)晴)傍上网红品牌就(jiu)能乘上东风(feng)?宁乡一(yi)家湘菜店自作聪明地(di)在“笨罗卜”前加上了(le)自家老板的姓氏,本以为能蹭到一(yi)波(bo)热度,却(que)不想等来了(le)法院的一(yi)纸(zhi)判决书。

近日,宁乡市(shi)人民法院审理并宣(xuan)判了(le)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立即停止侵害“笨罗卜”注(zhu)册(ce)商标专(zhuan)用权的行(xing)为,并赔偿28000元。

原告卜某是“笨罗卜”系列商标的注(zhu)册(ce)人。2017年开始,卜某先后成立多家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服务,其经营的“笨罗卜浏阳菜馆”位居长沙家常菜好(hao)评榜、口(kou)味榜前列,吸引了(le)来自全国各地(di)的消费者前来打卡消费。

2022年8月,被告罗某成立了(le)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其店内(nei)的店招、宣(xuan)传(chuan)牌、点餐码均使(shi)用了(le)“罗记笨罗卜”标识(shi)。抖(dou)音博主(zhu)在宣(xuan)传(chuan)该店时使(shi)用了(le)“长沙排长队”“火爆(bao)长沙”“长沙笨罗卜来宁乡天虹(hong)了(le)”等字眼,并关联了(le)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的团购套餐。

而在探店视(shi)频中,博主(zhu)还曾提出“怎么想到把笨罗卜开到宁乡”的问题,罗某也没有否认这种提法。

罗某未否认自家店并非长沙“笨罗卜”

原告卜某认为,被告使(shi)用与“笨罗卜”商标相同或近似程度很高(gao)的标识(shi)极易导(dao)致公(gong)众对原被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了(le)对原告注(zhu)册(ce)商标专(zhuan)用权的侵犯。同时,被告还擅自将“笨罗卜”作为企业字号(hao),使(shi)用在原告商标核(he)准注(zhu)册(ce)的服务相同的餐饮服务中,构成不正竞争。

据此(ci),卜某向宁乡市(shi)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tiao)第(二)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zhu)册(ce)人的许可,在同一(yi)种商品上使(shi)用与其注(zhu)册(ce)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shi)用与其注(zhu)册(ce)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dao)致混淆的,属侵犯注(zhu)册(ce)商标专(zhuan)用权的行(xing)为”。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的经营范围均为餐饮服务,构成服务相同。被告在经营场所的店招、菜单、点餐码、背景墙(qiang),及美团和抖(dou)音的店名、套餐、部分宣(xuan)传(chuan)图片上使(shi)用的“罗记笨罗卜”标识(shi)其中的“笨罗卜”三字,与原告主(zhu)张权利的系列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du)音、含(han)义方(fang)面(mian)基本一(yi)致,构成商标近似。被告在同种服务上使(shi)用或突出使(shi)用近似商标的行(xing)为,容易使(shi)一(yi)般公(gong)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在案证据证明客观上已造成了(le)混淆结果,故被告的行(xing)为属于侵犯注(zhu)册(ce)商标专(zhuan)用权的行(xing)为。

“罗记笨罗卜”让不少网友产生混淆

关于被告的侵权行(xing)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ba)条(tiao)之规定,“将他人注(zhu)册(ce)商标、未注(zhu)册(ce)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hao)使(shi)用,误导(dao)公(gong)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xing)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均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范围存在重(zhong)合,具有竞争关系。被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位于长沙市(shi)内(nei),理应知晓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但仍然将“笨罗卜”作为企业名称中的核(he)心字号(hao)进行(xing)登记,明显具有攀附原告“笨罗卜”知名度而为自身吸引消费者、制造市(shi)场优(you)势的故意,客观上亦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误导(dao)公(gong)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因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xing)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xing)为而聘请律师、进行(xing)取证认证等事实,酌(zhuo)情确(que)定被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的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为28000元。

据此(ci),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恪守诚信原则,尊重(zhong)他人知识(shi)产权,增(zeng)强自主(zhu)创新意识(shi),避免恶意抄袭、模(mo)仿等“搭便车”“傍名牌”的行(xing)为。企业要想赢得市(shi)场,必须(xu)立足自身商品品质的提升与服务的优(you)化,以匠心精(jing)神,久(jiu)久(jiu)为功(gong)打造属于自身的品牌价(jia)值与市(shi)场,而不是耍(shua)小聪明,借助知名品牌商标“蹭流量”,这样不仅(jin)走不长远,还会触犯法律红线。

发布于:湖南(nan)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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