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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发文提醒 “冒名就医”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凭证,本人,结算
2024-05-18 01:14:02
国家医保局发文提醒 “冒名就医”可能构成违法犯罪,凭证,本人,结算

近日(ri),国家医疗保障局发(fa)文提醒(xing),不使用本人医保卡进行挂(gua)号就医属于“冒名就医”,轻则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suan),重则构成违法犯罪。

国家医保局介绍(shao),所谓“冒名就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mu)的冒用他人医保凭证,在定点医药机构挂(gua)号就医并享受医保结算(suan)待遇,以此骗(pian)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jian)督管理条例》(以下(xia)简称(cheng)《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cha)验(yan)。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将(jiang)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you)他人冒名使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suan)3个月至12个月;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还(hai)应当处以骗(pian)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xia)的罚款。如涉及金额较大、情节(jie)严(yan)重,还(hai)会构成诈骗(pian)罪。

针对老(lao)人行动不便,子女能否代为开药的问题,国家医保局回应称(cheng),《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因(yin)特殊(shu)原因(yin)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fen)证明。”因(yin)此,在老(lao)人行动不便等特殊(shu)情况下(xia),子女可以代为购药。但在购药时(shi)需要使用服(fu)药者本人的医保卡,并出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fen)证明。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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