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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明确“首违不罚”适用条件,行政,经营,公司
2024-05-19 01:33:38
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明确“首违不罚”适用条件,行政,经营,公司

【案情(qing)】江(jiang)西某(mou)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jia)经营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等项目(mu)的(de)公司。江(jiang)西省宜春市生(sheng)态环境(jing)局调查时发现,该公司转移危险废弃物,但未按照(zhao)国家(jia)有关规定填(tian)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属于行政(zheng)违法行为。该公司解释,废旧铅酸蓄电池转运系统是一种新的(de)管理模式,还处于试行阶段,在技术衔接上不够严谨,无转移联单是因废旧铅酸蓄电池转运系统电池模块关闭(bi)导致(zhi)无法填(tian)写转移联单,不具有主观违法故意。同时,该公司认为其属初次(ci)违法,且积极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为了企业正常经营,请(qing)求不予行政(zheng)处罚。

江(jiang)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重大,且对正确理解“首违不罚”制度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为由(you),提级管辖本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该公司属于初次(ci)违法情(qing)形。另外,在征(zheng)求江(jiang)西省环保主管部门(men)的(de)专业意见(jian)后,法院认定该公司及(ji)时进行了整改,且未造成实际环境(jing)污(wu)染后果的(de)事实,明确该案符合“首违不罚”的(de)适用条件。

【说法】行政(zheng)处罚法第三十(shi)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bing)及(ji)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de),不予行政(zheng)处罚。”同时,生(sheng)态环境(jing)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制定的(de)《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第二十(shi)九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规范填(tian)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及(ji)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de),依法不予行政(zheng)处罚”。

法院认为,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是行政(zheng)处罚的(de)基本原则,“首违不罚”是行政(zheng)处罚法的(de)一项重要创新,它既是基于营造良好(hao)营商环境(jing)的(de)社会目(mu)的(de),也是出(chu)于法益衡平的(de)考量,更是以人为本的(de)执法理念的(de)彰显。实践(jian)中,明晰“首违不罚”的(de)适用条件、规范行政(zheng)行为,有利于为企业正常经营吃下定心丸。

另外,本案通过对“首违不罚”制度的(de)理解与适用,对于行政(zheng)机关实施行政(zheng)处罚和法院进行类案审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可以有效提升行政(zheng)机关执法的(de)统一性,进一步推进法治政(zheng)府建设(s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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