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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明确电化学储能结算:充电执行分时电价,放电参照燃煤基准价0.45 元/千瓦时,独立,用电,电量
2024-05-17 05:36:23
湖南明确电化学储能结算:充电执行分时电价,放电参照燃煤基准价0.45 元/千瓦时,独立,用电,电量

红网时刻新闻5月7日讯(记者 李慧芳)近日,湖南省发改委发布《湖南省发展和(he)改革委员会关于落(luo)实我省电化学(xue)独立储能电站(zhan)充放电价格政策有(you)关工作的通知》(湘(xiang)发改能源〔2024〕231 号(hao)),并随通知下发了相关工作方(fang)案。

此前《湖南省发展和(he)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电化学(xue)独立储能电站(zhan)充放电价格及有(you)关事项的通知》(湘(xiang)发改价调〔2024〕7 号(hao))明确了湖南电化学(xue)独立储能电站(zhan)充放电价格政策:

充电价格:视同为大工业用户,充电价格执行分时电价政策,其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he)政府性基金(jin)及附加。

放电价格:参照湖南省燃(ran)煤发电基准价0.45元/千瓦时执行。

文件要求,湖南省电化学(xue)独立储能电站(zhan)充放电价差(cha)资金(jin)由省内未落(luo)实配储要求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企业按照当月实际上网电量分摊(tan),电网企业在其上网电费结算时一(yi)并扣除。未落(luo)实配储要求的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企业名单(dan),由省能源局按月向电网企业提供(gong)。上述(shu)电价政策适用于湖南省 2023年6月30日前建成投运的电化学(xue)独立储能电站(zhan),之后建成投运的另行明确。

本次发布的工作方(fang)案是为落(luo)实上述(shu)价格政策,相关要点如下:

独立储能电站(zhan)的充、放电费用分别(bie)按月结算、支付;当月度充放电收益小于或等于0时,放电电费金(jin)额一(yi)次性支付;当月度充放电收益大于0时,月度结算先支付充电成本部分,次月支付充放电收益部分;电网企业在结算本企业经营区范围内的独立储能电站(zhan)充放电(站(zhan)用电除外)电费时不获取收益,不垫(dian)付资金(jin);因实际运行导(dao)致某独立储能电站(zhan)月度充放电价差(cha)资金(jin)量为负的(即在电网侧结算时产生盈(ying)余资金(jin)),结算次月由电网企业将盈(ying)余资金(jin)退回该独立储能电站(zhan);独立储能电站(zhan)放电电量按其上网电量值计算;下网电量由站(zhan)用电量及充电电量组成,不执行功率因数考核,其中站(zhan)用电电价按工商业单(dan)一(yi)制用户价格,执行分时电价;站(zhan)用电由照明、空调(含储能温控(kong)空调设施(shi))、风机、水泵、二次及通信设备、操作辅助(zhu)电源等六部分负荷组成;全部站(zhan)用负荷(上述(shu) 6 种负荷)原则(ze)上应(ying)由站(zhan)用变供(gong)带并单(dan)独计量;站(zhan)用变不满足供(gong)带全部站(zhan)用负荷并单(dan)独计量的独立储能电站(zhan),其站(zhan)用电电量按下网电量的 8%计算;已建成的独立储能电站(zhan),应(ying)积极开展全部站(zhan)用负荷独立计量改造,完成改造后,按实际计量值计算站(zhan)用电量。

每月28日前由电网企业完成充放电电费结算支付,遇周末及节假日顺延。

文件还要求国网湖南省电力有(you)限公司(si)应(ying)每月将全省应(ying)配置储能的新能源项目清单(dan)及应(ying)配置容量、未落(luo)实配储要求的新能源项目清单(dan)及未配置容量、独立储能项目清单(dan)及可(ke)配置容量、上月需清算的充放电价差(cha)资金(jin)总量及电量分摊(tan)结果(guo)报(bao)湖南发改委同意(yi)后公示(shi)。

发布于:湖南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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