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5月17日电 荣联科技17日盘后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de)《关于对荣联科技集(ji)团股份有限公司、张亮、王东(dong)辉、张旭光、邓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de)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据《警示函》经查,荣联科技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经审计的(de)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dong)的(de)净(jing)利润为1219.99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8.33%。公司触及应当(dang)披露业绩预告的(de)情形,但未(wei)按规定在(zai)2022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yi)个月内(nei)披露业绩预告。
北京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ban)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七条的(de)规定,张亮作为董事长(chang)、王东(dong)辉作为时任代总裁、张旭光作为时任财(cai)务总监、邓前作为董事会秘书未(wei)能勤勉尽责(ze),对公司的(de)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ze)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ban)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de)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ban)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de)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荣联科技、张亮、王东(dong)辉、张旭光、邓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de)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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