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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观财报|希格玛所被罚没逾300万元,事关冠农股份,审计,注册,规定
2024-05-17 10:31:49
V观财报|希格玛所被罚没逾300万元,事关冠农股份,审计,注册,规定

中新经纬5月15日电 希(xi)格玛(ma)会计师(shi)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希(xi)格玛(ma)所)因出具的冠农股份2021年度审计报告存虚(xu)假记载等,被新疆证监局罚没逾300万元。

新疆证监局网站截图

新疆证监局网站15日公布的行(xing)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gui)定,该局对希(xi)格玛(ma)所在(zai)对冠农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jin)责的违法违规(gui)行(xing)为进行(xing)了立案调(diao)查、审理。本案现已(yi)调(diao)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ming),当事人存在(zai)以下违法事实:

一、希(xi)格玛(ma)会计师(shi)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存在(zai)虚(xu)假记载

经新疆证监局另案查明(ming),冠农股份2021年度财务报告存在(zai)虚(xu)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信息披露违法行(xing)为。希(xi)格玛(ma)所为冠农股份2021年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出具的无保(bao)留意(yi)见的审计报告存在(zai)虚(xu)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shi)为韩斌(bin)、王(wang)君霞。

2022年1月10日,冠农股份和希(xi)格玛(ma)所签订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双方约定本次审计服务费为800000元(含税)。

二、希(xi)格玛(ma)所在(zai)冠农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未勤勉尽(jin)责

(一)营业收入审计存在(zai)的问(wen)题

1.希(xi)格玛(ma)所通过对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si)(以下简称天沣物产)1-10月棉花交(jiao)易合同及“货权(quan)转移(yi)通知”等原始凭证进行(xing)预审,发现天沣物产棉花贸易上存在(zai)不能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应按照净额法确认的问(wen)题,并在(zai)2021年12月与天沣物产沟通收入确认问(wen)题。但此后,希(xi)格玛(ma)所函证时却依据天沣物产修改后“货权(quan)转移(yi)通知”等凭证进行(xing)函证,并将该等凭证作为工作底(di)稿留存,最终作出营业收入无异常情况的审计结论。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shi)职业道(dao)德(de)守则第(di)4号—审计和审阅(yue)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2020年12月17日修订)第(di)四条、第(di)五条第(di)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shi)审计准则第(di)1101号—注册会计师(shi)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ji)本要求》(2022年1月5日修订)第(di)二十七条、第(di)二十八条的规(gui)定。

2.希(xi)格玛(ma)所了解到冠农股份存在(zai)股权(quan)激励事项,根据其编制的纸质底(di)稿《项目组讨论纪(ji)要—风险评估》提出“由于存在(zai)股权(quan)激励,收入真实性仍作为重要问(wen)题”“因股权(quan)激励事项,管理层存在(zai)业绩压力,可(ke)能存在(zai)虚(xu)增收入情况”,且纸质底(di)稿《风险评估结果(guo)汇总表》将“收入和成本的确认”认定为报表层次的重大风险,但仍作出“被审计单位作为我们连续审计单位,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改变(bian),管理层较诚信、财务核算基(ji)础较好,所以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特别风险”的结论。在(zai)审计底(di)稿中,未见希(xi)格玛(ma)所获取(qu)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zai)收入等方面的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qu)合理保(bao)证。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shi)审计准则第(di)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di)三十条、第(di)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shi)审计准则第(di)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 年2月20日修订)第(di)六条第(di)一款(kuan)、第(di)十三条、第(di)二十七条的规(gui)定。

(二)函证存在(zai)的问(wen)题

希(xi)格玛(ma)所以修改日期后凭证记载的存货情况向南阳红棉物流有限公司(si)发询证函,该公司(si)明(ming)确回函日期不符,但会计师(shi)未采取(qu)进一步调(diao)查措施且未将该询证函装订在(zai)工作底(di)稿中。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shi)审计准则第(di)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di)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shi)审计准则第(di)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di)二十四条的规(gui)定。

新疆证监局认为,希(xi)格玛(ma)所在(zai)为冠农股份2021年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gui)定,未能履行(xing)勤勉尽(jin)责义务。上述行(xing)为违反《证券法》第(di)一百六十三条规(gui)定,构成《证券法》第(di)二百一十三条第(di)三款(kuan)“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第(di)一百六十三条规(gui)定,未勤勉尽(jin)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xu)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xing)为。直接负(fu)责的主管人员(yuan)为在(zai)冠农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shi)韩斌(bin)、王(wang)君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xing)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第(di)二百一十三条第(di)三款(kuan)的有关规(gui)定,新疆证监局决定:

一、责令希(xi)格玛(ma)会计师(shi)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754716.98元,并处以2264150.94元罚款(kuan);

二、给予韩斌(bin)警告,并处以600000元罚款(kuan);

三、给予王(wang)君霞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罚款(kuan)。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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