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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湾地区的这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调查,进口,聚碳酸酯
2024-05-02 15:42:08
对台湾地区的这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调查,进口,聚碳酸酯

据商务部(bu)网站消息,商务部(bu)19日发布《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jin)口聚(ju)碳酸酯反倾(qing)销调查最终裁定(ding)的公告》。公告显示(shi),调查机关最终认定(ding),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jin)口聚(ju)碳酸酯存在倾(qing)销,大陆聚(ju)碳酸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qie)倾(qing)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ding),自2024年4月(yue)20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jin)口聚(ju)碳酸酯征收反倾(qing)销税。

商务部(bu)网站截图

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反倾(qing)销条例》(以(yi)下简称(cheng)《反倾(qing)销条例》)的规定(ding),2022年11月(yue)30日,商务部(bu)(以(yi)下称(cheng)调查机关)发布2022年第35号公告,决定(ding)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jin)口聚(ju)碳酸酯(以(yi)下称(cheng)被调查产品)进(jin)行(xing)反倾(qing)销立(li)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qing)销和倾(qing)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大陆聚(ju)碳酸酯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cheng)度以(yi)及倾(qing)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jin)行(xing)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qing)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ding),2023年8月(yue)14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ding)被调查产品存在倾(qing)销,大陆聚(ju)碳酸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qie)倾(qing)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ding)后,调查机关对倾(qing)销和倾(qing)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cheng)度以(yi)及倾(qing)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jin)行(xing)了继(ji)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qing)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ding),调查机关作(zuo)出(chu)最终裁定(ding)(见附件)。现将(jiang)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ding)

调查机关最终认定(ding),被调查产品存在倾(qing)销,大陆聚(ju)碳酸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qie)倾(qing)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qing)销税

根据《反倾(qing)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ding),商务部(bu)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chu)征收反倾(qing)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bu)的建议作(zuo)出(chu)决定(ding),自2024年4月(yue)20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qing)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jin)口聚(ju)碳酸酯。

被调查产品名称(cheng):聚(ju)碳酸酯。

英文名称(cheng):Polycarbonate,简称(cheng)PC。

结构式:

物化(hua)特性:被调查产品是分子主链含双酚A型碳酸酯基结构的高分子聚(ju)合物,外观通常为透(tou)明(ming)的圆柱状(zhuang)或(huo)球形粒子或(huo)固体粉末,具有抗冲击强度高、加(jia)工性能好、透(tou)光率高、耐(nai)热及耐(nai)寒性好等性能。

主要用途:聚(ju)碳酸酯可(ke)用于电子电器、板材/薄膜、汽车(che)、光学、包装(zhuang)、医疗器械(xie)、安全防护(hu)等诸多(duo)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ren)民共和国进(jin)出(chu)口税则》:39074000。该税则号项下双酚A型聚(ju)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内。

对台湾地区公司征收的反倾(qing)销税税率如下:

1. 台湾化(hua)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9.0%

(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

2. 台湾出(chu)光石油化(hua)学股份有限公司    9.0%

(IDEMITSU CHEMICALS TAIWAN CORPORATION)

3. 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2.2% 

(CHIMEI CORPORATION)

4. 奇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2%

(CHILIN TECHNOLOGY CO.,LTD.)

5.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22.4%

三、征收反倾(qing)销税的方法

自2024年4月(yue)20日起,进(jin)口经营者(zhe)在进(jin)口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ren)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qing)销税。反倾(qing)销税以(yi)海关审定(ding)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qing)销税额=海关审定(ding)的完税价格×反倾(qing)销税税率。进(jin)口环节增值税以(yi)海关审定(ding)的完税价格加(jia)上关税和反倾(qing)销税作(zuo)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qing)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23年8月(yue)15日至2023年12月(yue)14日有关进(jin)口经营者(zhe)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ren)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bao)证金,按终裁所确定(ding)的征收反倾(qing)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qing)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qing)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jin)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qi)间有关进(jin)口经营者(zhe)所提供的保(bao)证金超出(chu)反倾(qing)销税的部(bu)分,以(yi)及由此多(duo)征的进(jin)口环节增值税部(bu)分,海关予以(yi)退还,少征部(bu)分则不再征收。对自2023年12月(yue)15日至2024年4月(yue)19日有关进(jin)口经营者(zhe)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ren)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相关保(bao)证金,海关予以(yi)退还。

对2023年8月(yue)15日之前进(jin)口的被调查产品不追溯征收反倾(qing)销税。

五、征收反倾(qing)销税的期(qi)限

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qing)销税的实施(shi)期(qi)限自2024年4月(yue)20日起5年。

六、新出(chu)口商复审

对于台湾地区未在调查期(qi)内向中华人(ren)民共和国出(chu)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chu)口经营者(zhe),符合条件的,可(ke)依据《反倾(qing)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ding),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chu)口商复审。

七、期(qi)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qing)销税期(qi)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ke)以(yi)根据《反倾(qing)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ding),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qi)间复审。

八、行(xing)政复议和行(xing)政诉(su)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ding)及征收反倾(qing)销税的决定(ding)不服的,根据《反倾(qing)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ding),可(ke)以(yi)依法申请行(xing)政复议,也可(ke)以(yi)依法向人(ren)民法院提起诉(su)讼。

九、本公告自2024年4月(yue)20日起执(zhi)行(xing)

商务部(bu)

2024年4月(yue)19日

来源|观察者(zhe)网

发布于:上海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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