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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建议判6年辩护人要求判7年,二审发回重审:辩方怎能成控方,被告人,诉讼,法律
2024-05-17 02:50:21
公诉人建议判6年辩护人要求判7年,二审发回重审:辩方怎能成控方,被告人,诉讼,法律

4月(yue)24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gong)众号(hao)披露一则“罕见”案例,全文(wen)如下:

众所周知,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quan)益(yi),没有控诉的义(yi)务。近期,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li)了一起(qi)辩护人违反“律师职业(ye)规范(fan)”,要求加重(zhong)处罚被告人的案件。2023年11月(yue)9日,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li)被告人努某猥亵儿童罪一案中,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努某虽没有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案件的其他(ta)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检(jian)察(cha)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liu)年的量刑建议过轻,望法院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加重(zhong)处罚被告人努某”的辩护意见,导致庭审中首次出现(xian)“控辩双方职责颠倒”的情形(xing)。

原审法院审理(li)后,采纳(na)了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努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送达后,被告人努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li)中,承办法官(guan)发现(xian)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有按照法律程序庭前查阅案卷、没有与被告人会见沟(gou)通充(chong)分了解案情,并在庭审中违反职业(ye)道德控诉被告人,其行为违反《中华(hua)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处理(li)不当,遂将案件发回重(zhong)审。

法官(guan)说法

辩护人既不能成为“第二个公(gong)诉人”,也不能成为被告人的代言人。

辩护人和指定辩护人也称为律师,是指接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huo)人民法院指定,帮助(zhu)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quan),以维护其合法权(quan)益(yi)的人。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quan)益(yi)的专(zhuan)门维护者。辩护人承担(dan)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quan)益(yi),既不能成为“第二个公(gong)诉人”,也不能成为被告人的代言人,应有效保护法律尊严。

法条链接

《中华(hua)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wu)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huo)者其他(ta)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zhu)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zhu)条件的,法律援助(zhu)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gong)辩护。

《中华(hua)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ren)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wu)罪、轻罪或(huo)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ren)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quan)利和其他(ta)合法权(quan)益(yi)。

发布于:上海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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