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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倒卖野生动物,“野味贩子”不仅坐牢还得赔钱,黄某某,非法,社会
2024-05-17 08:34:42
大量倒卖野生动物,“野味贩子”不仅坐牢还得赔钱,黄某某,非法,社会

红(hong)网时刻新闻4月(yue)26日讯(记者 肖依诺)天上飞(fei)的、地(di)上跑的、水里游的……有的人喜食“野味”,为了大饱口福而重金求购;有的人见钱眼开,为了牟利做起了“野味”生意。近日,由常德市鼎城(cheng)区人民检(jian)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倒卖野味”案(an)宣判,被告人受到了刑事民事的双重追责。

2021年3月(yue)至2023年8月(yue)间,被告人黄某某在经营鳝鱼、水鱼等水产生意的过程中,发现(xian)售卖野生动物生意获利更大。为牟取非(fei)法利益(yi),黄某某铤而走险,在经营水产生意的同时,向周边乡镇农户(hu)大肆收(shou)购乌(wu)梢蛇、果子狸、竹鼠、麂子等各类野生动物,并(bing)将其倒卖给饭店(该饭店已另案(an)处理),送上餐桌供人食用。

经核查,被告人黄某某向他人销售各类野生动物,经济价值共计3万余元。案(an)发后,公安(an)机关现(xian)场(chang)查获了黄某某存放(fang)在他人家中的100余斤(jin)蛇类死体。经专家鉴定,该批蛇类均为乌(wu)梢蛇,属于“三有”动物(指国家保护(hu)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hui)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共计63条,经济价值18900元,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37800元。

2023年8月(yue)2日,黄某某被抓获归案(an),到案(an)后如实(shi)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shi),自愿(yuan)认(ren)罪认(ren)罚并(bing)退缴了违法所得。

检(jian)察官认(ren)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违反(fan)了野生动物保护(hu)法律(lu)法规,造成了野生动物数量的减少,破坏了生态系统(tong)功能和平衡,损害了社会(hui)公共利益(yi),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赔礼道歉(qian)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该案(an)的犯罪事实(shi)、性质、情节及(ji)社会(hui)危害性,常德市鼎城(cheng)区人民检(jian)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fei)法收(shou)购、出(chu)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dai)民事公益(yi)诉讼。区法院采(cai)纳(na)了该院的指控(kong)事实(shi)、罪名及(ji)量刑建议,以非(fei)法收(shou)购、出(chu)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yue);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37800元、鉴定费3000元;并(bing)责令其在常德市市级(ji)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qian)。本(ben)案(an)判决已发生法律(lu)效力。

检(jian)察官提醒,从营养价值上来看,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的差别微乎其微,不能延年益(yi)寿也不能青春永驻,而且野生动物身上携带(dai)大量病毒、细菌和寄生虫,会(hui)带(dai)来极大的健康风险。

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物种的多样化,请不要猎捕、买卖、食用野生动物,一旦发现(xian)有人违法出(chu)售、收(shou)购野生动物,请立即报案(an)!非(fei)法猎捕、出(chu)售、收(shou)购、运输(shu)野生动物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生态损害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shi)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fei)法猎捕、杀(sha)害国家重点保护(hu)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huo)者非(fei)法收(shou)购、运输(shu)、出(chu)售国家重点保护(hu)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ji)其制品(pin)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huo)者拘役,并(bing)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shi)年以下有期徒刑,并(bing)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shi)年以上有期徒刑,并(bing)处罚金或(huo)者没收(shou)财产。

【非(fei)法狩猎罪】违反(fan)狩猎法规,在禁(jin)猎区、禁(jin)猎期或(huo)者使用禁(jin)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huo)者罚金。

【非(fei)法猎捕、收(shou)购、运输(shu)、出(chu)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fan)野生动物保护(hu)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mu)的非(fei)法猎捕、收(shou)购、运输(shu)、出(chu)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zhao)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hu)法》

第三十(shi)一条 禁(jin)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hu)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hu)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hui)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ji)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jin)止以食用为目(mu)的猎捕、交易(yi)、运输(shu)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jin)止生产、经营使用本(ben)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ji)其制品(pin)制作的食品(pin)。

禁(jin)止为食用非(fei)法购买本(ben)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ji)其制品(pi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yi)诉讼案(an)件适用法律(lu)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shi)一条 检(jian)察机关、负有环境资源保护(hu)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ji)其他机关、社会(hui)组(zu)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shi)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lu)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zheng)等方式支持社会(hui)组(zu)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yi)诉讼。

第十(shi)八条 对污(wu)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hui)公共利益(yi)或(huo)者具有损害社会(hui)公共利益(yi)重大风险的行为,原(yuan)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ai)、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qian)等民事责任。

发布于:湖南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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