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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关键少数”可在上市后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时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管理,正常交易,规定
2024-05-20 07:08:23
证监会:“关键少数”可在上市后业绩出现大幅下滑时承诺延长股份锁定期,管理,正常交易,规定

5月15日,证监会《证券(quan)市场程序化交易(yi)管理规定(试行)》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

《管理规定》明确程序化交易(yi)的定义和总体要求程序化交易(yi)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huo)者下(xia)达交易(yi)指令在证券(quan)交易(yi)所进行证券(quan)交易(yi)的行为,相(xiang)关活动应遵循公平原(yuan)则,不得影(ying)响证券(quan)交易(yi)所系统安全(quan)或(huo)者扰乱正常交易(yi)秩(zhi)序

其次,《管理规定》明确报告要求。程序化交易(yi)投资者应按规定报告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yi)信息、软件信息等信息,并落实“先报告、后(hou)交易(yi)”要求,在履行报告义务后(hou)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yi)。

《管理规定》还明确交易(yi)监测和风险防(fang)控要求。证券(quan)交易(yi)所对程序化交易(yi)实行实时监控,对异常交易(yi)行为进行重点监控。该规定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细化《公开发行证券(quan)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ge)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和中介机构核查(cha)工(gong)作。

相(xiang)关信息披露应包括,业绩下(xia)滑情形(xing)相(xiang)关承诺(nuo)的信息披露要求,明确“关键少数”可以就出现(xian)上市后(hou)业绩大幅下(xia)滑的情形(xing)作出延长股份(fen)锁定期(qi)的承诺(nuo),强化“关键少数”与投资者共担风险的意识。

同时规定完善上市后(hou)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规则,一是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xiang)关规定;二是董事(shi)会关于股东回报事(shi)宜的专(zhuan)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xiang)应的规划安排理由等;

三是上市后(hou)三年内现(xian)金分红等利润分配计划,计划内容、制(zhi)定的依据和可行性,四是公司长期(qi)回报规划的内容,以及规划制(zhi)定时主要考虑因素

以下(xia)为全(quan)文:

证监会发布《证券(quan)市场程序化交易(yi)管理规定(试行)》

为落实《证券(quan)法》关于证券(quan)市场程序化交易(yi)监管的规定,贯彻(che)《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fang)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gao)质量发展的若干(gan)意见》,促进程序化交易(yi)规范发展,维(wei)护证券(quan)交易(yi)秩(zhi)序和市场公平,证监会制(zhi)定发布《证券(quan)市场程序化交易(yi)管理规定(试行)》(以下(xia)简称《管理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规定》紧紧围绕强监管、防(fang)风险、促高(gao)质量发展的主线,坚持“趋利避害、突出公平、有(you)效监管、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lu),对证券(quan)市场程序化交易(yi)(市场通常称为量化交易(yi))监管作出全(quan)方位、系统性规定,是强化市场交易(yi)行为监管的重要举措(cuo)。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yi)的定义和总体要求。程序化交易(yi)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huo)者下(xia)达交易(yi)指令在证券(quan)交易(yi)所进行证券(quan)交易(yi)的行为,相(xiang)关活动应遵循公平原(yuan)则,不得影(ying)响证券(quan)交易(yi)所系统安全(quan)或(huo)者扰乱正常交易(yi)秩(zhi)序。二是明确报告要求。程序化交易(yi)投资者应按规定报告账户基本信息、资金信息、交易(yi)信息、软件信息等信息,并落实“先报告、后(hou)交易(yi)”要求,在履行报告义务后(hou)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yi)。三是明确交易(yi)监测和风险防(fang)控要求。证券(quan)交易(yi)所对程序化交易(yi)实行实时监控,对异常交易(yi)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同时,进一步压实证券(quan)公司客户管理职责,明确机构投资者合规风控要求。四是加强信息系统管理,明确对程序化交易(yi)相(xiang)关的技术系统、交易(yi)单(dan)元、主机托管、交易(yi)信息系统接入等监管要求。五(wu)是加强高(gao)频交易(yi)监管。明确高(gao)频交易(yi)的定义,并从(cong)报告信息、收费、交易(yi)监控等方面提出差异化监管要求。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安排。程序化交易(yi)相(xiang)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有(you)关规定的,证券(quan)交易(yi)所、行业协会根据规定采取管理措(cuo)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cuo)施或(huo)进行处罚。七是明确北向程序化交易(yi)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yuan)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yi)监控标准,其他管理事(shi)项参照适用本规定,具体办法由沪深证券(quan)交易(yi)所制(zhi)定,另行公布。

前期(qi),证监会就《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听取了境内外投资者和市场机构意见建议。各方总体支持赞同,评价积极正面。所提意见建议中,部分属于条文理解问(wen)题,我会已向有(you)关投资者和市场机构沟通说明;多数涉及《管理规定》有(you)关细化实施安排,我会将指导证券(quan)交易(yi)所、证券(quan)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在制(zhi)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xiang)关业务规则时充分借(jie)鉴境外市场成熟经验,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尽快予(yu)以研究明确。

证券(quan)市场程序化交易(yi)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quan)市场程序化交易(yi)监管,促进程序化交易(yi)规范发展,维(wei)护证券(quan)交易(yi)秩(zhi)序和市场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quan)法》(以下(xia)简称《证券(quan)法》)等有(you)关法律法规,制(zhi)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程序化交易(yi),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huo)者下(xia)达交易(yi)指令在证券(quan)交易(yi)所进行证券(quan)交易(yi)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程序化交易(yi)投资者,是指下(xia)列进行程序化交易(yi)的投资者: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ge)境外投资者等证券(quan)公司的客户;

(二)从(cong)事(shi)自营、做市交易(yi)或(huo)者资产管理等业务的证券(quan)公司;

(三)使(shi)用证券(quan)交易(yi)所交易(yi)单(dan)元进行交易(yi)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险机构等其他机构;

(四)证券(quan)交易(yi)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三条 程序化交易(yi)相(xiang)关活动应当遵守相(xiang)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证券(quan)交易(yi)所、行业协会业务规则,遵循公平原(yuan)则,不得影(ying)响证券(quan)交易(yi)所系统安全(quan)或(huo)者扰乱正常交易(yi)秩(zhi)序。

第四条 中国证券(quan)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xia)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程序化交易(yi)相(xiang)关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证券(quan)交易(yi)所、中国证券(quan)业协会、中国证券(quan)投资基金业协会按照职责制(zhi)定程序化交易(yi)相(xiang)关业务规则,对程序化交易(yi)相(xiang)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wu)条 中国证监会指导证券(quan)交易(yi)所、中国金融期(qi)货(huo)交易(yi)所、中国证券(quan)业协会、中国证券(quan)投资基金业协会、中证数据有(you)限责任公司等单(dan)位,建立程序化交易(yi)信息统计和监测监控机制(zhi),统筹实施程序化交易(yi)跨交易(yi)所跨市场信息共享和监测。

第二章 报告管理

第六条 证券(quan)交易(yi)所依法建立程序化交易(yi)报告制(zhi)度。

第七条 程序化交易(yi)投资者应当真(zhen)实、准确、完整、及时报告以下(xia)信息:

(一)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投资者名称、证券(quan)账户代(dai)码、指定交易(yi)或(huo)托管的证券(quan)公司、产品管理人等;

(二)账户资金信息,包括账户的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率等;

(三)交易(yi)信息,包括交易(yi)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交易(yi)指令执行方式、最高(gao)申报速率、单(dan)日最高(gao)申报笔数等;

(四)交易(yi)软件信息,包括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开发主体等;

(五(wu))证券(quan)交易(yi)所规定的其他信息,包括证券(quan)公司、投资者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

程序化交易(yi)投资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报告。

第八条 证券(quan)公司的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yi),应当按照证券(quan)交易(yi)所的规定和委托协议的约定,将有(you)关信息向接受(shou)其委托的证券(quan)公司报告。证券(quan)公司收到报告信息后(hou),应当按照证券(quan)交易(yi)所的规定及时对客户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cha)。证券(quan)公司核查(cha)无(wu)误的,应当及时向客户确认,并按照规定向证券(quan)交易(yi)所报告。客户收到证券(quan)公司确认后(hou)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yi)。

证券(quan)公司核查(cha)发现(xian)客户未按要求报告或(huo)者报告信息不实的,应当督促客户按规定报告。经督促仍不改正的,证券(quan)公司应当按照证券(quan)交易(yi)所的规定和委托协议的约定,拒绝接受(shou)委托并向证券(quan)交易(yi)所报告。

第九条 证券(quan)公司和使(shi)用证券(quan)交易(yi)所交易(yi)单(dan)元进行交易(yi)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险机构等其他机构应当按照证券(quan)交易(yi)所的规定,向证券(quan)交易(yi)所报告程序化交易(yi)有(you)关信息,经证券(quan)交易(yi)所确认后(hou)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yi)。

第十条 证券(quan)交易(yi)所应当对收到的报告信息及时予(yu)以确认,并定期(qi)开展数据筛查(cha),对程序化交易(yi)投资者的交易(yi)行为和其报告的交易(yi)策略、频率等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

证券(quan)交易(yi)所可以对涉及程序化交易(yi)的相(xiang)关机构和个人进行现(xian)场或(huo)者非现(xian)场检查(cha),对频繁(fan)出现(xian)报告信息与交易(yi)行为不符等情况的相(xiang)关机构和个人进行重点检查(cha)。

第三章 交易(yi)监测和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证券(quan)交易(yi)所对程序化交易(yi)实行实时监测监控,对下(xia)列可能影(ying)响证券(quan)交易(yi)所系统安全(quan)或(huo)者交易(yi)秩(zhi)序的异常交易(yi)行为予(yu)以重点监控:

(一)短时间内申报、撤单(dan)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或(huo)者日内申报、撤单(dan)的笔数达到一定标准;

(二)短时间内大笔、连续(xu)或(huo)密集申报并成交,导致多只(zhi)证券(quan)交易(yi)价格(ge)或(huo)交易(yi)量出现(xian)明显异常;

(三)短时间内大笔、连续(xu)或(huo)密集申报并成交,导致证券(quan)市场整体运(yun)行出现(xian)明显异常;

(四)证券(quan)交易(yi)所认为需(xu)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xing)。

程序化交易(yi)异常交易(yi)监控标准由证券(quan)交易(yi)所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quan)公司接受(shou)客户程序化交易(yi)委托的,应当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shi)项,明确证券(quan)公司对客户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控制(zhi)要求。

中国证券(quan)业协会应当就程序化交易(yi)制(zhi)定并及时更新委托协议范本,供证券(quan)公司参照使(shi)用。

第十三条 证券(quan)公司应当加强客户程序化交易(yi)行为的监控,严格(ge)按照证券(quan)交易(yi)所规定进行程序化交易(yi)委托指令审核,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涉嫌异常交易(yi)的行为,并配合证券(quan)交易(yi)所采取相(xiang)关措(cuo)施。

第十四条 证券(quan)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ge)境外投资者等机构应当就程序化交易(yi)制(zhi)定专(zhuan)门的业务管理和合规风控制(zhi)度,完善程序化交易(yi)指令审核和监控系统,防(fang)范和控制(zhi)业务风险。

证券(quan)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ge)境外投资者等机构负责合规风控的有(you)关责任人员,应当对本机构和客户程序化交易(yi)的合规性进行审查(cha)、监督和检查(cha),并负责相(xiang)关风险管理工(gong)作。

第十五(wu)条 投资者进行程序化交易(yi),因不可抗力、意外事(shi)件、重大技术故(gu)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shi)件,可能引发重大异常波动或(huo)影(ying)响证券(quan)交易(yi)正常进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暂停交易(yi)、撤销委托等处置措(cuo)施。证券(quan)公司的客户应当及时向其委托的证券(quan)公司报告,其他程序化交易(yi)投资者应当及时向证券(quan)交易(yi)所报告。

证券(quan)公司发现(xian)客户出现(xian)前款情形(xing)的,应当立即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采取暂停接受(shou)其委托、撤销相(xiang)关申报等处置措(cuo)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quan)交易(yi)所报告。

证券(quan)交易(yi)所应当明确针对前款情形(xing)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取消交易(yi)、通知证券(quan)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cuo)施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于程序化交易(yi)的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证券(quan)交易(yi)所的规定,具备(bei)有(you)效的验资验券(quan)、权限控制(zhi)、阈值管理、异常监测、错误处理、应急处置等功能,保障安全(quan)持续(xu)稳定运(yun)行。

程序化交易(yi)投资者使(shi)用相(xiang)关技术系统,应当按照前款要求进行充分测试,并按照证券(quan)交易(yi)所规定报告测试记录(lu)。

第十七条 证券(quan)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交易(yi)单(dan)元进行统一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yuan)则为各类投资者提供相(xiang)关服务,不得为程序化交易(yi)投资者提供特殊便利。

第十八条 证券(quan)交易(yi)所提供主机交易(yi)托管服务的,应当遵循安全(quan)、公平、合理的原(yuan)则,公平分配资源,并对使(shi)用主机托管服务的主体加强管理。

证券(quan)公司应当按照证券(quan)交易(yi)所的规定,合理使(shi)用主机交易(yi)托管资源,保障不同客户之间的交易(yi)公平性。对频繁(fan)发生异常交易(yi)、程序化交易(yi)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gu)障或(huo)者违反证券(quan)交易(yi)所相(xiang)关规定的客户,证券(quan)公司不得向其提供主机托管服务。

第十九条 证券(quan)公司通过交易(yi)信息系统接入等技术手段为客户程序化交易(yi)提供服务的,应当纳入合规风控体系,建立健全(quan)尽职调查(cha)、验证测试、事(shi)前审查(cha)、交易(yi)监测、异常处理、应急处置、退出安排等全(quan)流程管理机制(zhi)。

与证券(quan)公司系统对接的程序化交易(yi)客户不得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营证券(quan)业务,不得违规招揽投资者或(huo)者处理第三方交易(yi)指令,不得违规转让、出借(jie)自身(shen)投资交易(yi)系统或(huo)者为第三方提供系统接入。

实施交易(yi)信息系统接入的证券(quan)公司、与证券(quan)公司系统对接的程序化交易(yi)客户应当遵守有(you)关规定。

第二十条 程序化交易(yi)投资者使(shi)用证券(quan)交易(yi)所增值行情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对申报、撤单(dan)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yi),证券(quan)交易(yi)所可提高(gao)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证券(quan)交易(yi)所规定。

第五(wu)章 高(gao)频交易(yi)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gao)频交易(yi)是指具备(bei)以下(xia)特征的程序化交易(yi):(一)短时间内申报、撤单(dan)的笔数、频率较高(gao);(二)日内申报、撤单(dan)的笔数较高(gao);(三)证券(quan)交易(yi)所认定的其他特征。证券(quan)交易(yi)所应当明确并适时完善高(gao)频交易(yi)的认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在进行高(gao)频交易(yi)前,除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报告信息外,还应当报告高(gao)频交易(yi)系统服务器所在地、系统测试报告、系统发生故(gu)障时的应急方案(an)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适应高(gao)频交易(yi)特征,证券(quan)交易(yi)所可对高(gao)频交易(yi)实施差异化收费,适当提高(gao)交易(yi)收费标准,并可收取撤单(dan)费等其他费用。具体标准和方式由证券(quan)交易(yi)所规定。

第二十四条 证券(quan)交易(yi)所对高(gao)频交易(yi)行为实施重点监管。高(gao)频交易(yi)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yi)行为的,证券(quan)交易(yi)所按规定从(cong)严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wu)条 证券(quan)交易(yi)所、中国证券(quan)业协会、中国证券(quan)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xu)要,可以对程序化交易(yi)相(xiang)关机构和个人开展约谈提醒或(huo)现(xian)场检查(cha)。

程序化交易(yi)相(xiang)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有(you)关规定要求的,证券(quan)交易(yi)所、中国证券(quan)业协会、中国证券(quan)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cuo)施。

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对程序化交易(yi)相(xiang)关机构和个人进行检查(cha)或(huo)调查(cha),并可委托有(you)关机构协助开展评估、监测等工(gong)作,相(xiang)关机构和个人应当予(yu)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证券(quan)公司及其负责合规风控等职责的相(xiang)关人员未履行程序化交易(yi)相(xiang)关合规风控和客户管理等职责,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wu)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等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quan)法》《证券(quan)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quan)公司和证券(quan)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采取监管措(cuo)施。

第二十八条 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ge)境外投资者等程序化交易(yi)相(xiang)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wu)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等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quan)法》《证券(quan)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合格(ge)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ge)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quan)期(qi)货(huo)投资管理办法》等有(you)关规定依法采取监管措(cuo)施。

第二十九条 程序化交易(yi)相(xiang)关机构和个人影(ying)响证券(quan)交易(yi)所系统安全(quan)或(huo)者正常交易(yi)秩(zhi)序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证券(quan)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内幕交易(yi)、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yi)、操纵证券(quan)市场等违法行为的,根据《证券(quan)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法律、法规或(huo)本规定,情节严重的,根据《证券(quan)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有(you)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quan)市场禁入的措(cuo)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yi)互(hu)联互(hu)通机制(zhi)在内地证券(quan)市场进行程序化交易(yi)的投资者,应当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yuan)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yi)监控有(you)关规定,对其异常交易(yi)行为开展跨境监管合作。其他管理事(shi)项参照适用本规定。具体办法由证券(quan)交易(yi)所制(zhi)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

证监会发布实施《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

为贯彻(che)落实新“国九条”和《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cong)源头上提高(gao)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推动各方树(shu)立对投资者负责的理念,强化拟上市企(qi)业行为约束,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yi),在5月15日全(quan)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即日起实施。

指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刊登致投资者的声明,说清上市目(mu)的、建立现(xian)代(dai)企(qi)业制(zhi)度以及融资必要性等基本情况,督促发行人牢固树(shu)立正确“上市观”。二是明确“关键少数”可以就出现(xian)上市后(hou)业绩大幅下(xia)滑的情形(xing)作出延长股份(fen)锁定期(qi)的承诺(nuo),强化“关键少数”与投资者共担风险的意识。三是完善上市后(hou)分红政策的信息披露规则,以利于投资者形(xing)成稳定的回报预期(qi)。四是强化未盈利企(qi)业相(xiang)关信息披露,要求其披露预计实现(xian)盈利情况等前瞻性信息,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未来发展前景,便于投资者作出决策。

下(xia)一步,证监会将继续(xu)践行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yi)的职责,抓好规则落地执行,压紧压实发行监管全(quan)链条各方责任,从(cong)源头上提高(gao)上市公司质量。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

为进一步细化《公开发行证券(quan)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ge)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和中介机构核查(cha)工(gong)作,制(zhi)定本指引。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相(xiang)关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quan)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ge)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在招股说明书扉(fei)页(ye)显要位置刊登致投资者的声明,说明以下(xia)内容:

(一)发行人上市的目(mu)的;

(二)发行人现(xian)代(dai)企(qi)业制(zhi)度的建立健全(quan)情况;

(三)发行人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及募集资金使(shi)用规划;

(四)发行人持续(xu)经营能力及未来发展规划。

发行人按照前款规定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zhen)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yi)懂,避免格(ge)式化、模板化,不得使(shi)用市场推广和宣传用语,并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发行人实际控制(zhi)人或(huo)者董事(shi)长应当在声明中签字(zi)。

二、业绩下(xia)滑情形(xing)相(xiang)关承诺(nuo)的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zhi)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quan)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ge)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承诺(nuo)出现(xian)发行人上市当年及之后(hou)第二年、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yi)后(hou)归母净利润下(xia)滑50%以上等情形(xing)的,延长其届时所持股份(fen)锁定期(qi)限。上述承诺(nuo)应当在招股说明书附件“(七)与投资者保护相(xiang)关的承诺(nuo)”部分予(yu)以披露,并在“重大事(shi)项提示”中提示投资者关注。前述主体就延长股份(fen)锁定期(qi)作出承诺(nuo)的,应当客观评估内外部发展环境、研发投入情况及相(xiang)关风险,并应当严格(ge)遵守承诺(nuo)。

承诺(nuo)格(ge)式见本指引附件。发行人披露无(wu)控股股东、实际控制(zhi)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比照前款执行。

三、上市后(hou)分红政策相(xiang)关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quan)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ge)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八十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投资者保护”部分披露分红政策,应当包括以下(xia)内容:

(一)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xiang)关规定;

(二)董事(shi)会关于股东回报事(shi)宜的专(zhuan)项研究论证情况以及相(xiang)应的规划安排理由等;

(三)上市后(hou)三年内现(xian)金分红等利润分配计划,计划内容、制(zhi)定的依据和可行性,并结合自身(shen)经营情况说明未分配利润的使(shi)用安排;现(xian)金分红比例低于上市前三年分红平均水平的,应当说明理由;未盈利企(qi)业、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qi)业应当说明未来达到分红条件后(hou)及时回报投资者的具体计划;

(四)公司长期(qi)回报规划的内容,以及规划制(zhi)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shi)项提示”部分提示投资者关注公司发行上市后(hou)的利润分配政策、现(xian)金分红的最低比例(如有(you))、上市后(hou)三年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qi)回报规划,并提示详细参阅招股说明书对应章节具体内容。发行人可以在招股说明书附件“(七)与投资者保护相(xiang)关的承诺(nuo)”中披露在审期(qi)间不进行现(xian)金分红的相(xiang)关承诺(nuo)。

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中反映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cha)情况,对发行人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zhi)是否符合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是否注重给予(yu)投资者合理回报、是否有(you)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yi)等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上市后(hou),涉及调整上述分红政策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并依法履行决策程序。

四、未盈利企(qi)业相(xiang)关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尚未盈利的,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quan)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ge)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的相(xiang)关规定,详细披露原(yuan)因分析(xi)、影(ying)响分析(xi)、趋势分析(xi)、风险因素、投资者保护措(cuo)施及承诺(nuo)等事(shi)项,并结合研发进度、商业化前景等因素,谨慎估计并披露预计实现(xian)盈利时间等前瞻性信息,说明相(xiang)关依据及假设基础。保荐机构、会计师应当审慎核查(cha),并对尚未盈利状况是否影(ying)响发行人持续(xu)经营能力发表意见。

五(wu)、实施时间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已申报且尚未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下(xia)一次更新招股说明书时提交符合本指引要求的申请文件。

本文综(zong)合自证监会《证监会发布《证券(quan)市场程序化交易(yi)管理规定(试行)》》《证券(quan)市场程序化交易(yi)管理规定(试行)》和《

证监会发布实施《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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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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