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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跳单”与房东私下签租房合同,中介起诉要求支付佣金获支持,宋先生,小张,交易
2024-05-17 09:49:37
租客“跳单”与房东私下签租房合同,中介起诉要求支付佣金获支持,宋先生,小张,交易

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获悉了一起民事纠纷案。该案中,租客绕过(guo)中介,私(si)下与房东达成租房协(xie)议,中介起诉租客要求支付佣(yong)金,获法院部(bu)分支持。

看完房后私(si)下成交,租客被中介起诉

据了解,2019年5月,宋(song)先生想要租赁(lin)房屋经营餐饮,于是托(tuo)中介小张寻找房源。小张表示,自己带宋(song)先生看房过(guo)程中,双方签订了《看房确(que)认书》,约定小张向宋(song)先生提供三套房源,并(bing)撮合宋(song)先生与出租人达成租赁(lin)意向,协(xie)助其(qi)签订房屋租赁(lin)合同后,宋(song)先生应向小张支付月租金的100%作为佣(yong)金,另约定,不论宋(song)先生以何种方式与出租人私(si)下成交,均视为小张完成了中介服务,宋(song)先生应向小张支付月租金的100%作为佣(yong)金。

宋(song)先生在看完多处房源后,与出租人私(si)下成交、签订房屋租赁(lin)合同,并(bing)拒绝(jue)向小张支付佣(yong)金。小张起诉到法院,索要房屋租赁(lin)合同约定月租金的100%(即333333元)作为佣(yong)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内容上看,《看房确(que)认书》系小张与宋(song)先生之间签订的中介合同。但(dan)是经宋(song)先生申(shen)请(qing)法院委托(tuo)笔迹鉴定,鉴定意见未认定宋(song)先生签字,法院只能将其(qi)视为“未签订”中介合同。

法院认为,虽然“未签订”中介合同,但(dan)是可以认定宋(song)先生存(cun)在“跳单”行为。小张为宋(song)先生介绍房源、带看房屋,宋(song)先生最终(zhong)与出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lin)合同,小张与宋(song)先生之间存(cun)在事实上的中介服务关系,宋(song)先生避开小张私(si)下与出租方交易的行为不符合诚信原则、公平原则,根据《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tuo)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ji)会或者媒(mei)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zhi)接订立(li)合同的,应当(dang)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que),中介佣(yong)金金额该如何确(que)定?

但(dan)由于“未签订”中介合同,不能直(zhi)接适用《看房确(que)认书》约定的佣(yong)金金额,可以参考(kao)《民法典》第963条规定,如果对(dui)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que),应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que)定。此案中,小张介绍宋(song)先生与出租人认识(shi),提供了交易机(ji)会,三方进行过(guo)一次(ci)面谈,之后小张在微信中询问宋(song)先生交易进度(du),小张并(bing)未参与合同签订磋商的重要过(guo)程,故小张对(dui)交易达成的参与度(du)比例(li)较低(di),相应的中介费(fei)标准亦应较低(di)。同时考(kao)虑宋(song)先生“跳单”行为的不可提倡性,酌情在较低(di)标准的基础上适当(dang)上调中介费(fei)标准。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que)定由宋(song)先生支付小张佣(yong)金5万元

法官表示,对(dui)于“未签订”中介合同而实际进行了中介服务的,法院对(dui)于应当(dang)支付佣(yong)金金额的确(que)定通(tong)常会考(kao)虑如下因素(su):一是根据中介方为中介活动付出的劳动量(liang)确(que)定。付出的劳务量(liang)越大,报酬自然也应越多。如中介方促成交易参与度(du)较高,比如已(yi)经基本达成交易并(bing)签订合同时,委托(tuo)人“跳单”,应支付较高费(fei)用,如中介方仅介绍双方认识(shi),应支付较低(di)费(fei)用。

二是根据委托(tuo)人与相对(dui)人之间合同成交额或实际获益情况。如中介方促成合同的标的、实际解决(jue)委托(tuo)的重要程度(du)等情形,也可作为确(que)定中介方报酬的依(yi)据。

三是根据以往(wang)相同或类似的中介报酬确(que)定。以房屋租赁(lin)为例(li),实践中,中介费(fei)标准以达成房屋租赁(lin)合同中1个(ge)月租金为准的情况占(zhan)较大比例(li),故中介费(fei)不宜超过(guo)与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lin)合同》1个(ge)月租金标准。

四是根据委托(tuo)人与相对(dui)人是否存(cun)在过(guo)失。如按照诚信原则,考(kao)虑委托(tuo)人“跳单”行为的不可提倡性,酌情在相应标准基础上适当(dang)上调中介费(fei)标准。

法官提示,在中介服务过(guo)程中,作为委托(tuo)人在接受中介服务时,既要维(wei)护自身(shen)合法权益,也应充分尊重中介服务成果。作为中介方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既要捍卫自身(shen)合理劳务获得佣(yong)金的权利,也应尽(jin)力而为向委托(tuo)方披露利于达成交易的真实信息。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通(tong)讯员 卢震

编辑 彭冲 校对(dui) 张彦君

发布于:北京市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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