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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判定标准,让反就业性别歧视更可期,法律,劳动,妇女
2024-05-03 11:48:46
明晰判定标准,让反就业性别歧视更可期,法律,劳动,妇女

张智全

据《法治日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万立日前提出,现行法律针对就业性别歧(qi)视行为的判(pan)定(ding)标(biao)准不明(ming)确,性别歧(qi)视行为认定(ding)难(nan),使得一些企业通过隐蔽方式实施就业性别歧(qi)视。万立建议,通过立法或法律解释的方式,明(ming)晰就业性别歧(qi)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设(she)置就业性别歧(qi)视的判(pan)定(ding)标(biao)准,为司法机关、劳动(dong)保障监察部门等认定(ding)就业性别歧(qi)视行为提供明(ming)确指引,充分限制企业实施直接歧(qi)视和间接歧(qi)视的手段和方式。

就业性别歧(qi)视,通常情况下,主要是指用人单(dan)位对女性的不平等对待。作为一种基于性别、任意扩大适用和强化妇女不适合从事某些工作的不法行为,就业性别歧(qi)视限制、损害了妇女就业机会的平等,踩踏(ta)了法律红线。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dong)法、就业促进法等多部法律均(jun)明(ming)确规定(ding),妇女享(xiang)有平等就业权利,任何单(dan)位或组织不得实施就业性别歧(qi)视,并对禁止就业性别歧(qi)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ding)。

遗憾(han)的是,法律的禁令并未(wei)有效(xiao)遏制性别歧(qi)视的恶性循环。实践中,一些用人单(dan)位为减少(shao)录用女职工的用工成本,总是打着岗位要求特殊的幌子(zi),人为抬(tai)高女性的就业门槛,损害了法律对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的保障。

有人将这种尴尬局面归咎于法律在执行中没有长出“钢(gang)牙利齿”,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ge)方面。部分用人单(dan)位之所以(yi)施行就业性别歧(qi)视,一定(ding)程度(du)上也与现行法律对性别歧(qi)视缺乏明(ming)晰的判(pan)定(ding)标(biao)准有关。现行的劳动(dong)法律规范对包括性别歧(qi)视在内的各种就业歧(qi)视,虽然作了原则性的禁止规定(ding),却没有明(ming)确具体情形和判(pan)定(ding)标(biao)准,这让部分用人单(dan)位有了可乘之机。

性别歧(qi)视判(pan)定(ding)标(biao)准不明(ming)晰也让劳动(dong)仲裁(cai)机构、劳动(dong)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在惩处就业性别歧(qi)视的个(ge)案中,难(nan)以(yi)达到预期的理想效(xiao)果。全国人大代表为此建议明(ming)晰就业性别歧(qi)视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设(she)置就业性别歧(qi)视的判(pan)定(ding)标(biao)准,可谓一语中的,值得相关部门重视。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面对就业性别歧(qi)视的恶性循环,进一步(bu)完善法律,推动(dong)性别歧(qi)视认定(ding)标(biao)准化,势在必行。相关部门应(ying)适时修法或出台法律解释,就性别歧(qi)视的外延和内涵予以(yi)细化,出台更为精(jing)准的判(pan)定(ding)标(biao)准。如此不仅(jin)可以(yi)为用人单(dan)位精(jing)准划出不得为的法律红线,最大限度(du)限制用人单(dan)位实施直接和间接歧(qi)视的伎俩,也可以(yi)为劳动(dong)仲裁(cai)机构、司法机关、劳动(dong)保障监察部门认定(ding)就业性别歧(qi)视行为提供明(ming)确指引,确保反就业性别歧(qi)视取得实质性效(xiao)果。

就业性别歧(qi)视也与用工成本分摊不尽合理有关。因此,在明(ming)晰就业性别歧(qi)视判(pan)定(ding)标(biao)准的同(tong)时,相关部门还应(ying)通过就业奖补、税收优惠、提供金融利率优惠政策支持等正面激励方式,将用人单(dan)位录用女职工的用工成本予以(yi)合理分摊,切实提高用人单(dan)位保障妇女就业的积极性。如此,对就业性别歧(qi)视的依法反制才能走得更远(yuan),效(xiao)果才更为可期。

发布(bu)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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