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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迎来“二审”,单位,审议稿,概算
2024-05-03 02:28:44
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迎来“二审”,单位,审议稿,概算

红(hong)网时刻新闻3月27日讯(记者 吴公然) 3月26日下午,湖南省十四(si)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分组(zu)审(shen)议了《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guan)理若干规定(草案·二次审(shen)议稿)》。二次审(shen)议稿对投资概算超估算和工程变更管(guan)理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为了控制(zhi)概算大幅(fu)超过估算,二次审(shen)议稿第四(si)条增加第三款规定:“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百分之十以下的,建设单位(wei)应当按(an)照管(guan)理权限向(xiang)人民(min)政府有关行业主管(guan)部门(men)报告;超过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向(xiang)发展改革(ge)部门(men)报告,发展改革(ge)部门(men)可以要求建设单位(wei)重(zhong)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重(zhong)新开展初(chu)步(bu)设计(ji)、编(bian)制(zhi)投资概算”。

为了严格控制(zhi)工程变更,二次审(shen)议稿第五条增加规定,确需变更的,应当有“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zhang)、地(di)质条件发生重(zhong)大变化”等原因;拟变更建设地(di)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qi)等作较大变更的,应按(an)照规定程序报原审(shen)批(pi)部门(men)审(shen)批(pi)。由于(yu)变更的原因有时比较复杂,对什么是“较大变更”,法规中难以作明确规定,故授权“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min)政府根据本(ben)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鉴于(yu)实践中变更工程的,不仅有建设单位(wei)负责人,还有主管(guan)部门(men)负责人甚至党政领导,立法后他们都应遵守本(ben)法规定。故在第五条增加第四(si)款规定:“任何单位(wei)和个人,不得违反本(ben)条规定,要求建设单位(wei)变更建设地(di)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qi)。”

有的常委会组(zu)成人员审(shen)议提出,规定不能(neng)仅仅只对建设单位(wei)设法律责任,还要增加对行政机关及其(qi)责任人员的法律约束。据此,二次审(shen)议稿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扩大到建设单位(wei)负责人以外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guan)人员和其(qi)他直接责任人员”等不特定人员。

发布于(yu):湖南省
版权号:1817277166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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