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微信公众号“黔南州中级人民(min)法院”消息,4月(yue)28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zhi)州中级人民(min)法院一审公开(kai)开(kai)庭(ting)审理了贵州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省纪委省监委派(pai)驻纪检监察组原组长陈(chen)罡受贿、洗(xi)钱、非法持有枪支、弹药(yao)一案(an)。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zhi)州人民(min)检察院指控:
2016年至2023年,被告人陈(chen)罡利用担任安顺军分区政治(zhi)委员,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省纪委派(pai)驻纪检组组长,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省纪委省监委派(pai)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quan)或(huo)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tiao)件,为有关人员在案(an)件处理、混凝土生(sheng)产资质办(ban)理、消防手续办(ban)理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he)人民(min)币142万余元。
2020年4月(yue)至2022年5月(yue),陈(chen)罡为掩饰、隐瞒50万元受贿款的来源、性质,虚构(gou)向他人借、还款的转账事实,伪造借贷关系,转移受贿资金。
陈(chen)罡还违反(fan)枪支、弹药(yao)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5支、弹药(yao)732发(fa)。
检察机(ji)关提请以受贿罪、洗(xi)钱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yao)罪追究陈(chen)罡的刑事责任。
庭(ting)审中,公诉(su)机(ji)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chen)罡及其(qi)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ting)的主持下充分发(fa)表了意见(jian),陈(chen)罡进行了最(zui)后陈(chen)述并当庭(ting)表示认罪认罚。本案(an)将择期宣判。
社会各界群众二十余人旁听了庭(ting)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