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5月15日电 新疆证监局网站15日消息,什邡星昇投(tou)资管理(li)合伙企业及多名责任人被(bei)警示。
2015年3月和(he)2015年5月,韩华、杨立军、卢臻、刘(liu)佳春、张舜、方子(zi)恒、胡鑫(xin)、什邡星昇投(tou)资管理(li)合伙企业(合并称(cheng)为:业绩承诺方)与新研股份签(qian)署《发(fa)行股份及支付(fu)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xie)议》及《发(fa)行股份及支付(fu)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xie)议之补充(chong)协(xie)议》,约定新研股份以发(fa)行股份及支付(fu)现金的(de)方式向业绩承诺方收购所持有的(de)四川明日宇航工业有限责任公(gong)司(现已更名为四川新航钛科(ke)技有限公(gong)司,简称(cheng)新航钛科(ke)技)的(de)股权,并由业绩承诺方作出业绩承诺。
另外,业绩承诺方与新研股份签(qian)署《发(fa)行股份及支付(fu)现金购买资产的(de)盈利预(yu)测补偿协(xie)议》及《发(fa)行股份及支付(fu)现金购买资产的(de)盈利预(yu)测补偿协(xie)议之补充(chong)协(xie)议》,详细约定了2015、2016、2017年度(下称(cheng)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分别不低于(yu)人民币1.7亿元、2.4亿元和(he)4亿元,若业绩承诺期内新航钛科(ke)技扣非净利润低于(yu)承诺净利润,由业绩承诺方对新研股份进行补偿。
2023年1月17日,证监会向新研股份及相关当事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公(gong)司2015年至(zhi)2019年存(cun)在虚增利润情形。经大(da)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de)《业绩承诺完成情况审核报告》确认,业绩承诺期(2015年度至(zhi)2017年度)新航钛科(ke)技扣除非经常性(xing)损(sun)益后的(de)净利润低于(yu)业绩承诺方作出的(de)承诺。根据各方签(qian)署的(de)相关协(xie)议,业绩承诺方应当对新研股份进行补偿。截至(zhi)目前,业绩承诺方未按照承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gong)司重大(da)资产重组管理(li)办法》《上市公(gong)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gong)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规定的(de)违反承诺情形。根据规定,新疆证监局决定对韩华、杨立军、卢臻、刘(liu)佳春、张舜、方子(zi)恒、胡鑫(xin)、什邡星昇投(tou)资管理(li)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cai)取(qu)出具警示函的(de)监督管理(li)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来源(yuan):新疆证监局网站